近日,永州市新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黄某以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这是该院审理的首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
案件还原
2014年12月4日18时许,黄某到新田县龙泉镇某邮政银行ATM机取款时,发现何某遗忘在该ATM机的银行卡里还有现金,于是,分五次将该卡里的人民币11200元取出。
2015年8月26日,黄某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警方抓获。到案后,黄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如数退还了何某的损失,并主动向法院预缴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院审理
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拾得他人遗留在ATM机里的信用卡并使用,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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