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能否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应税项目的亏损?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所称亏损,是指企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因此,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不能用于弥补以前a年度应税项目的亏损。
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能否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应税项目的亏损?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所称亏损,是指企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因此,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不能用于弥补以前a年度应税项目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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