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卡人王女士银行卡上的30万余元被异地盗刷,王女士认为银行应承担责任。12月5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该案未当庭宣判。
2014年10月9日15时32分至16时19分,身在深圳的王女士陆续收到银行短信,显示其所有的银行储蓄卡陆续进行刷卡消费12笔总计308450元,经她查询得知这12笔款项分别在淄博某塑料公司、某支付有限公司和某商贸有限公司三家公司消费。王女士认为,在其本人及储蓄卡均在深圳的情况下,存款全部被人异地盗刷,肯定是芯片卡设计缺陷所致,于是将银行告上法庭。
庭审中,王女士及银行围绕双方是否存在储蓄合同关系,王女士是否持涉案储蓄卡于10月9日进行POS消费、是否对储蓄卡进行了妥善保管,芯片储蓄卡是否有被克隆的可能,双方是否有过错责任、银行是否应向王女士返还308450元及是否应追加特约商户及收单机构为第三人展开了举证质证及充分的辩论。
王女士称,她在该银行兰州时代广场支行办理了一张储蓄卡进行资金往来,后更新换发了芯片卡。存款被盗刷后,2014年10月9日18时许,她在深圳的银行终端设备上取款100元,目的是为了证明真卡在深圳!王女士认为,是银行发放的芯片卡设计缺陷存在安全隐患,被他人克隆,且至少持有两张以上的克隆卡将自己卡内30万余元银行存款盗刷,银行的过错行为导致自己的利益受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过程中,王女士的代理律师除了提交银行交易明细单据外,还提交多份百度地图、航班时刻查询表等证据,以此说明,银行卡被盗刷的地点在山东临沂、淄博,且使用固定POS机,盗刷地点距离深圳大约有1800公里,无论走陆路,还是乘坐飞机,都不可能拿着一张银行卡往返两地,唯一的解释就是银行所发的芯片卡被克隆,而且不止克隆了一张。
对此,银行代理律师在出庭参加诉讼时,首先提出自己不是适格的被告主体,理由是王女士办理银行卡的地点是该行兰州时代广场支行,时代广场支行作为发卡行,持有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依法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因此,王女士应该告时代广场支行,而非该分行。其次,银行调取了王女士自开卡以来的完整消费明细,证明王女士的这张银行卡经常不使用银行的终端设备和渠道,单日数次用于刷卡消费,由此推断,2014年10月9日的消费可以理解为正常的刷卡消费。且王女士账户在10月9日的刷卡消费与特约商户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紧密相关,银行方建议法庭应追加特约商户或收单机构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另外,银行方拿出王女士在办理银行卡时签字确认的银行卡领卡签收单等单据,说明发卡行已经向王女士完成风险提示,尽到银行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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