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抵扣,在营改增后,尤其是涉及酒店、建安中的苗木等,是越来越显其重要性,而如果不弄清楚什么情况下可以抵扣,什么发票能够抵扣,轻则补税罚款,重则虚开量刑!
下面,大世就为大家介绍下农产品抵扣。
农产品抵扣一般分为两类情况:
第一类:酒店领取农产品收购发票后,自行开具,例如酒店领取农产品收购发票,然后从农民张三手上买菜,这进候,酒店就可以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张三不需要缴税,而酒店可以凭着收购发票抵扣13%的进项税款。如酒店支付给张三1000元,则酒店可以抵扣1000*13%=130元进项税。
这里最大的风险点往往就是名不符实,也就是收购发票上的农民名字与实际不相符,比如发票上的张三压根不是农民、又或者张三虽然是农民,却不是生产者,而只是中间批发商等情况。
第二类:取得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这里取得的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和通用机打发票,不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要注意,这里的普通发票必须是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自己开或者让税务局代开的发票且这里的小规模纳税人不一定必须是农业生产者。
例如甲从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张三苗圃手上取得发票,含税金额1030元,这时候,甲可以抵扣进项税=1030/1.03*13%=130元。这里如果张三苗圃开的是免税的普通发票,则甲就不能抵扣进项税。
除这两类以外的任何普通发票都不得抵扣进项税。
上述两类属于不存在争议,完全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情形,下面再说下存在争议,可能可以抵扣的问题:
问题:农民到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下家取得了该普通发票能不能抵扣?
从公平公正角度来说,农民无论是到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还是下家企业代替农民直接开农产品收购发票,都应该可以抵扣。
同时,如果只准许小规模纳税人自开或代开普票下家抵扣,而不允许农民个人到税局代开普通抵扣,明显与中央照顾农民的政策初衷相违背。
然而财税〔2012〕75号却规定: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也就是说,只准许小规模纳税人自开或代开普票下家抵扣,而不允许农民个人到税局代开的普票进行抵扣。这里,大世实在是无法理解总局出此文件的思路,不管是有意也好,无意也罢,对于本身就贫苦的农民来说,中央的政策,似乎并没有完全享受到。
当然,如果下家企业能够自领农产品收购发票,那么是完全可以自开,从而抵扣,而不需要农民去税局代开。然而,事实上,能够自领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企业始终是少数,多数情况下,没有农产品收购发票,而农民去税局代开的普票又不能按13%抵扣,于是最大可能就是降价,从农民头上刮取这13%的进项税了。
而农业合作社与“公司+农户”销售农产品都视同是农业生产者(农民)销售农产品,和前面农民个人的情况类似。这两类企业,也可能面临同样的开票问题,从而使得农产品优惠政策成为空文。
例如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然而,按照上述财税〔2012〕75号的规定,合作社要想让下家抵扣,只能放弃农产品免税政策,按3%开具普能发票给下家,同时,合作社还要不能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
这种由于财税〔2012〕75号而导致的合作社面临苛刻要求,大世认为,实在并非中央政府的本意。
总之,在现在政策下,除了自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和从小规模取得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以外,其他是不得抵扣13%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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