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餐饮住宿服务业税务问题解答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5月1日营改增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是否还可以继续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的规定,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文继续有效,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但如果兼营现场消费的纳税人,年销售收入超过500万,也需要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

2、某公司提供餐饮服务未达标,但外卖销售自己制作的月饼等收入超过50万,这种情况是否需要认定一般纳税人?

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的规定,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二、征税范围

1、酒店业应按照哪个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2、如何界定“餐饮服务”和“饮食外卖服务”?

答:提供了饮食,同时提供配套服务(例如饮食场地、传菜、分餐等),属于餐饮服务。

3、如何界定“住宿服务”和“不动产出租”?

答:在提供了住宿场所的同时,提供配套服务(例如房间清洁、住宿安保等),属于住宿服务;不同时提供配套服务的,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

4、以餐饮服务为主的纳税人,销售餐饮服务的同时销售烟酒,属于哪种应税行为?

答: 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5、温泉酒店的温泉门票收入属于餐饮住宿服务还是居民日常服务?

答: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七)款第5项“居民日常服务”。

6、酒店式公寓按酒店业缴纳增值税,还是按出租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答:酒店式公寓应区分不同的用途而按不同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若作为住宿场所并提供配套服务的,属提供住宿服务,适用6%税率;若仅将公寓转让他人使用,而未提供配套服务的,属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适用11%税率。

7、纳税人仅提供将饮食从餐厅到消费者的送餐服务,不提供餐饮也不提供布菜等配套服务,应按照哪个税务征税?

答: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七)款第6项“其他生活服务”。

8、境外旅行社组织国外游客的中国旅游项目,境外旅行社已收款,并支付给境内酒店,由境内酒店提供酒店服务,该境内酒店是否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上述酒店服务应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税率

1、酒店提供住房、餐厅用餐、洗衣、电话、食品饮料(房间)、用车接送机服务,若受票方为一般纳税人,酒店应该如何开具发票以及各收入项目所涉及的税率?

答:除房间内迷你吧与住宿服务属于混合销售外,均属于住宿服务的兼营服务,应分项目核算和开具发票,而且餐厅用餐、洗衣属于餐饮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不能进行进项抵扣。

酒店住房(包括房间内提供的食品饮料等):住宿服务,6%;

餐厅用餐:餐饮服务,6%;

洗衣服:居民日常服务,6%;

电话、电信服务:11%;

用车接送机:交通运输服务,11%。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接受住宿服务,能否抵扣?

答:一般纳税人购买住宿服务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如果取得了合法的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以开具收购发票吗?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6号公告,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住酒店送早餐,是按酒店业缴税,还是分别划分酒店、餐饮收入,分别缴纳增值税,分别开具发票?

答:酒店住宿的同时,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例如早餐)是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消费者也已统一支付对价,且适用税率相同,不应列为视同销售范围,不需另外组价征收,按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餐饮住宿业纳税人提供婚宴套餐服务,其中含餐饮、住宿、汽车、美容等,是否可以作为混合销售行为?

答: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销售货物又涉及提供应税服务。而婚宴套餐提供的餐饮、住宿、汽车、美容等各种服务分别属于不同的应税服务,应按照兼营。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从事酒店住宿的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后预收订房款已缴纳增值税,由于在预收房款时酒店是通过中介收款,无法在预收款时开具发票(因为不知道发票抬头应开具给哪家公司),跨月后按实际入住开具增值税发票,申报时如何扣减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答: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六、发票开具

1、个人住宿酒店,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开票?

答:向消费者个人提供住宿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如果该个人属于出差,住宿后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所属单位抵扣进项税额,在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的信息,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同时,开票方应在发票备注栏录入住宿个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信息。

2、农产品收购企业如何领用和开具收购发票?

答: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自产农产品,需要开具收购发票的,携带向农业生产者收购自产农产品业务说明、税控设备(金税盘或税控盘)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应为纳税人的税控设备增加开具收购发票的授权,纳税人可通过税控开票系统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

3、从事酒店住宿的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前预收订房款已缴纳营业税没有开具发票,5月1日后按实际入住开具增值税发票,申报时如何扣减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答:纳税人补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按不征税项目开具,不计入销售收入。

4、酒店业开具专票,可否一票多率?房费、餐费是否需要单独列?

答: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不同的征税项目(房费、餐费需要单独列明)及不同税率项目应分别开具,但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不能开在同一张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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