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银行卡刷卡手续费价改新方案实施。这其实是我国银行卡的第七套定价体系,银行卡产业将回归到20年前的取消行业分类,并首次推行借贷分离。
根据发改委、央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通知》,本次价改一是降低发卡行手续费费率水平,发卡机构收取的刷卡手续费由区分不同商户类别实行政府定价,对借记卡、信用卡执行相同费率,改为不区分商户类别,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并对借记卡、信用卡差别计费。费率水平降低为借记卡交易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35%,信用卡交易不超过0.45%。
二是降低网络服务费(即一般所指的卡组织收取的转接清算费)费率水平。网络服务费由现行区分商户类别实行政府定价,改为不区分商户类别,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由银行卡清算机构分别向收单、发卡机构计收。费率水平降低为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065%,由发卡、收单机构各承担50%。
三是对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实行单笔封顶措施。借记卡交易的发卡行服务费单笔收费金额最高不超过13元,信用卡交易不实行单笔封顶控制;网络服务费不区分借、信用卡,单笔交易的收费金额最高均不超过6.5元(即分别向收单、发卡机构计收时,单笔收费金额均不超过3.25元)。
四是对部分商户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优惠措施。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慈善机构,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全额减免;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关系较为密切的超市、大型仓储式卖场、水电煤气缴费、加油、交通运输售票商户按照费率水平保持总体稳定的原则,在2年的过渡期内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费率优惠。
五是对竞争较为充分的收单环节服务费,由现行政府指导价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收单机构与商户协商确定具体费率。
上述为银行卡的第七个定价体系,此前已变迁过六个阶段。
第一阶段,在1996年3月31日之前,基本按照《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98号文)中提出的信用卡业务的开办条件、授信额度等基本要求,银行卡费率实际上是区域分散定价,市场探索简单行业的分类,这也是银行卡产业的最初阶段。
第二阶段,从1996年开始实行央行颁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26号文),此定价体系中并没有对行业作出细分,而信用卡刷卡手续费统一规定在2%,值得注意的是此时参与各方的分润比例并未作出规定。
第三阶段,从1999年3月央行颁布《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17号文)开始,首次将商户进行分类,并执行区别定价,同时第二阶段没有落地的分润比例也被划定,确立了发卡、收单及转接三方分润模式,规定在未建立信息交换中心的城市,商户手续费按发卡银行、收单机构分别为90%、10%的比例进行分配;在已建信息交换中心的城市,商户手续费在发卡银行、收单机构、信息交换中心间的分配比例为80%、10%、10%。
第四阶段,商户手续费收益在发卡机构、提供POS机具和完成对商户资金结算的收单机构以及提供跨行转接的机构之间形成了沿用至本次费改前的“7∶2∶1”分配比例。尤其是2002年中国银联成立之后,收单机构的利益得到充分的照顾,以覆盖在POS机具购置及安装、商户拓展方面的成本。
银联的成立很快带动银行卡产业的规范发展,银行卡价格体系也迅速进入行业更加细分、执行时间最长的第五个阶段。2004年3月实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的批复》(126号文),将商户分为五类实行差别定价。在126号文实行的8年多来,价格体系的稳定也带动了市场的繁荣,银行卡渗透率由2001年的2.7%上升到2013年的44.4%。
但需要提及的是,这一阶段的定价中,五类商户的价格差异幅度过大,导致一些收单机构“套码”(MCC商户类别码)“套利”。这也引起了监管部门的注意。
第六阶段,从2013年2月25日实行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和调整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的通知》(66号文)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调整实施工作的通知》(263号文)开始,将商户简化为四类,实行差别定价,餐娱类商户降幅最高,政府固定发卡转接收益、指导收单收益。
这一阶段,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有较大幅度下降,66号文及263号文发挥了银行卡在扩大内需、促进流通和消费等方面起到的积极作用。
第七阶段,即从2016年9月6日开始实施的费改新规。这是银行卡产业各方为了进一步降低商户经营成本,改善商户经营环境,扩大消费,促进商贸流通而努力的结果,而行业“套码”“套利”的漏洞也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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