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由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写,由一个主表和若干个附表构成,列示了一个纳税年度内会计口径的收入、成本、费用,税会差异及纳税调整等明细,集中反映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和结果。
该报表一方面是企业所得税纳税遵从的体现,另一方面,也是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是否真实、正确进行核查的一个重要切入点。
纳税人在已经完成年度结账、不太方便更改、调整账簿的情况下,如果不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最“现实”的选择就是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表》上做文章:少申报收入、多申报扣除;少纳税调增、多纳税调减……在检查人员看来,申报表上简单或复杂数字的背后,其实演绎着许许多多的故事,偶有审查 不严,纳税人侥幸通过的几多“欢乐”,但更多的是严格审查,纳税人补税被罚的几多“忧愁”(以下案例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均为2008 版)。
税务局检年度纳税申报表案例一:模糊项目,精心隐藏
检查人员在核对一家制造企业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看到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0行扣除类项目调整“其他”中,填列调减金额 11362408.12元,这一内容的填写无非是想说明,该单位在申报表正列举扣除项目之外,有11362408.12元税法允 许扣除的支出,会计上未认定为成本或费用,“应当扣除而未扣除”,所以要纳税调减。较大的数字和通过比较模糊的项目进行纳税调减,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 于是要求对方提供该项目调整的明细,但对方财务人员却以各种理由拒不提供,这反而加重了检查人员的怀疑,经过多次政策宣传,被查单位终于提供了“其他”项 目调整的明细,经核对,检查人员发现,11362408.12元调减有多项内容,其中绝大多数确实属于“应当扣除而未扣除”,但混在其中的一笔 431276.88元支出是“补缴个税”,询问财务人员,检查人员了解了事情的真相,原来,被查单位在进行产品推广时,向个人客户赠送礼品,未代扣个税, 后经审计发现了这一问题,在无法向客户补扣个税的情况下,决定由单位负担,而根据相关规定,这部分税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已经负担了个税,又不想在所得税上“吃亏”,于是被查单位使将这笔税款支出精心隐藏在“其他”项目中申报“扣除”,结局自然是补税和被处以罚款。
税务局检年度纳税申报表案例案例二:以退为进,欲盖弥彰
检查人员在核对一家企业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看到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3行资产调整类项目“固定资产折旧”中,填列调增 金额75000元,对应查看了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该表显示,因折旧的税会差异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75000元。主动申报纳税调整 增加,但检查人员凭直觉判断,这个调整有问题。原因很简单,折旧纳税调整增加正好是整数不符合常理,因为考虑到固定资产原值、残值等因素,折旧的计算,即 使按直线法,计算出的调整增加额正好是整数的概率也极低。当把这个问题向被查单位财务人员提出后,其不置可否,原来,该单位会计核算极不规范,负责固定资 产管理的人员经常变动,新接手的财务人员在制作折旧计算表时,随意找出了上个年度的一个旧表,直接按旧的数据计算出折旧金额并计入成本,可是其中两台大型 设备已经提完折旧。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财务人员发现了这一问题,但由于调整数额较大,被查单位不愿缴这么多的税,就想了一个以退为进、“蒙混过关” 的办法,随意填写了一个整数进行申报,“欲盖弥彰”的结局自然也是补税和被处以罚款。
税务局检年度纳税申报表案例案例三:鱼目混珠,暗度陈仓
检查人员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交易信息,在对某高新技术企业2009年度限售股减持所得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当年该企业减持了部分××股票,那么,该企业对这部分减持所得是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如何在申报表上填写的呢?从该企业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上,检查人员看到,报表17行“免税收入”栏,填写金额为54.3万元,询问财务人员并核对相关账目、凭证后证明,该项收入实际为限售股减持、转让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有四类: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该企业把投资转让所得填入免税收入,显然是错误的,检查人员按规定调增了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进行了处罚。
结论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项目和内容较复杂,上述案例只是所得税申报表检查发现问题故事的“冰山一角”,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在目前纳税遵从度没有 达到一定高度的情况下,心有“想法”的纳税人总是会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上发生“故事”,要么在金额上做文章,多计或少计;要么在项目上做文章,应税当成免 税;要么在内容上做文章,假戏真唱。
目前,很多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委托中介机构做的,如果发生了上述“故事”,其中很多可能是纳税人与中介机构的“合谋”。所以,检查人员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检查上绝不可掉以轻心,对申报表上任何一个数字都进行“有罪推定”是必要的,对申报表任何一个疑问都要较真是必须的,否则就 会漏掉细节,使涉税问 题从手边悄悄“溜走”。检查时还需要注意的是,核对不能局限于表上的数字及相互间钩稽关系,务必要求纳税人提供年度申报表上每个数字的出处或依据,特别是 《纳税调整明细表》中每一个数字的出处或依据,直到具体到每一个合同、每一个记账凭证、每一张发票(即使是不正确的纳税申报,纳税人也是有明确出处和依据 的,只是很多时候出于隐藏问题的原因不愿意提供罢了),如果做到了这一步,基本上申报表上可能存在的问题都会在检查人员的检视之下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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