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一些外籍员工,根据职位每年给予相应次数的探亲假,并为他们报销探亲往返费用,这笔费用是否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第一条的规定,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因此,公司为外籍员工报销的标准合理的探亲交通费用,每年应不超过两次,超过部分应当并入当月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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