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减税政策、跨区域纳税等热点问题详解

5月1日已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为了便于建筑行业更加详尽地认知、了解营改增,人民网采访了安徽省国税局有关负责人专门对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了政策解答,并举例说明。

热点一、为确保建筑行业营改增后税负只减不增,国家给予了哪些税收扶持政策?

答:对于建筑企业,国家在营改增后给予了以下税收扶持政策:

一是建筑工程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考虑到建筑工程老项目已经开工,部分成本无法纳入进项抵扣,因此对建筑工程老项目,建筑企业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是清包工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建筑企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不采购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料,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是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建筑企业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对于甲供工程中甲供材的比例没有限制,给予了建筑企业很大的选择空间。

四是甲供材金额不纳入建筑企业的计税销售额,有效解决了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的重复征税问题。

五是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六是建筑企业在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一次性抵扣进项税,不适用不动产分2年抵扣进项税的规定。

七是不同建筑项目可选择适用不同计税方法。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还可以对不同的建筑项目分别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这也是本次营改增试点为建筑业量身订造的贴心政策。

八是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购入的各种货物、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除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以及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费用,都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

九是建筑企业混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可以全额抵扣。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既有一般计税项目又有简易计税项目的,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是混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仍然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热点二、为什么说营改增后,建筑行业中的小企业税负一定会下降?

答:营改增后,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建筑行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都能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虽然增值税的征收率也是3%,和营业税时3%的税率一致,但是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按不含税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税,实际税负仅为2.91%,比原营业税的3%要低。

案例:某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企业如果承接一个造价100万元的建筑工程,营改增之前按3%税率要缴纳营业税3万元;营改增试点后,其取得的建筑劳务收入要先换算为不含税收入(100÷1.03=97.09万元),再乘以3%征收率,实际只需缴纳增值税2.91万元,因此,建筑企业的税收负担必然下降。

热点三、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承接建筑工程,要不要在工程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应该在企业所在地缴税还是在工程所在地缴税?

答: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承接建筑工程,要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外出经营仍需开具外管证,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验后,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税款。营改增后,基本沿袭营业税的管理方式模式,建筑企业跨县、市、要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外出经营办理报验,建筑企业此前已经在地税部门进行报验登记且5月1日后没有超出规定期限的,其报验登记继续有效,不需要再到工程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再办理报验登记。建筑企业应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人,企业在工程所在地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抵减其申报的应纳税额,当期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

热点四、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承接建筑工程,是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还是由工程所在地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

答: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承接建筑工程,在营改增后应按以下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应自行向建筑服务购买方或不动产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建筑服务购买方或不动产承租方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建筑服务购买方或不动产承租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按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三)不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按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备注】根据现行增值税管理制度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营改增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营改增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纳税人自行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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