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信用卡已成为人们广泛使用的一种支付手段和消费结算方式。近年来,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案件呈现高发态势,诈骗的手法也越来越多,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
2012年底,做生意的赵某为周转资金,找到所谓的某银行代理人陈某帮她办理信用卡。因办理信用卡需要根据客户资金情况决定信用卡透支额度的高低,而赵某没有足额资金证明自己具有办理信用卡后的偿还能力,陈某便想办法先给赵某办理了一张储蓄卡,随后又找来100万元存入这张储蓄卡。2013年3月,待通过银行的信用卡办理审核手续,一张以赵某为持卡人、透支额度为20万、可增加10万元临时透支额度的信用卡办理下来。赵某激活该信用卡后,陈某向赵某索取了办理信用卡的费用3.2万元。在此前申请信用卡期间,赵某还付给陈某800元好处费。
有了信用卡后,赵某和她的男朋友刘某先后将此信用卡用于日常生活、生意周转及还信用卡分期付款等支出,后来赵某将该卡拿给刘某周转生意资金用。至2014年4月份,赵某尚未还完之前透支的款项,却仍利用剩余可以透支的额度购买了一套房屋。2014年5月22日之后,发卡银行多次以打电话、找赵某面谈等方式催要透支款,但赵某拒不还款且拒接银行电话,最后赵某更是更换手机号使银行无法与其联系。截至2014年12月15日,赵某共透支本金298089.57元。案发后,赵某称透支的钱款并不是自己消费的,透支额中有20余万是男朋友刘某消费的,有3.2万元系给办卡人陈某的好处费,加上自己平日的开销,自己透支的本金为276497.35元。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作为持卡人,应承担法律后果,而对于赵某所说的钱款并不是自己消费的主张,现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即便属实,赵某对此亦明知或主动办理,使其信用卡产生大量透支,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于赵某透支的数额,发卡银行对赵某逾期数据作出的说明及赵某信用卡流水均能证实,且赵某逾期还款发生在2014年4月1日以后,因此2013年7月27日和2014年3月29日产生的分期手续费共计21952.22元,均是赵某正常使用信用卡期间发生的,该款项不是本金,故其透支的数额为298089.57元。
裕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经银行催收拒不归还,其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赵某能够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单位某银行本金298089.57元及相应利息、滞纳金。
提醒:
主审此案的法官说,通过这起案件给银行和信用卡用户以警示。一些用户只是很“爽快”地行使了使用信用卡的权利,而忽略了应承担的还款义务。目前一些银行业务员为了业绩,到处主动找人办理信用卡,而银行在信用审核上却把关不严,致使有人甚至可以通过虚假材料,骗取较高的信用额度,虽明显不符合条件,却仍然可以办到信用卡。
在此特别提醒各位持有信用卡的市民,谨慎使用信用卡,自觉维护自身信用,使用信用卡时切莫任性,消费需量力而行,以免因积聚过大金额的贷款而无力偿还,从而走上牢狱之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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