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经常使用银行卡,那么这篇稿子则需要你一字一句地认真看完,因为就在最近,一种“克隆卡+双绑手机号”模式的新型信用卡骗局已经“侵入”港城,而它的第一个受害者,就是开发区的王先生。
案发:刚存的十万元瞬间蒸发
去年11月4日,开发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接到一起“离奇”报案。报案人王先生说自己几个月前在登录某军事论坛时无意间弹出一个窗口,内容是关于销售银行卡的。他正好想办一张银行卡,为图方便,便通过弹窗上预留的QQ号码与对方取得联系,购买了一张已经开通网上银行功能的信用卡,卡主信息显示为一个陌生人李某,并附带李某的身份证以及绑定储蓄卡的手机卡,共计花费600元。
虽然卡不是自己的,但几个月下来一直没出现什么问题,直到11月3日,王先生向这张储蓄卡中存入10多万元。谁知就在存入后的几分钟内,银行卡还在自己手中紧紧攥着,可卡里的10万元竟被人在外省分三笔通过POS机刷卡消费。这一幕,好像是隔空取物般的戏法。
侦查:警方视线锁定湖南娄底
开发区经侦民警立即前往银行查询储蓄卡的交易记录,发现三笔款项均是通过一家第三方支付公司签约商户:一家超市移动POS机刷卡消费的。让人欣喜的是,当侦查员第一时间联系这家第三方支付公司时,发现三笔款还在第三方支付账户上,尚未打给超市,警方扣押了钱款为受害人挽回了全部损失。
由于嫌疑人是通过快递将银行卡发给受害人,民警前往快递公司查询,发现快递的发货地为湖南娄底,发货人为“王小姐”,货款由快递公司代收。办案民警又马不停蹄前往湖南长沙某快递公司,以发货人留下的预留电话为检索条件,发现该手机号码先后往全国各地发送多套可疑物品,从运单上的信息分析,这些可疑物品很有可能是银行卡!而且都是从湖南娄底的同一快递站发出。
落网:现场查获40余张银行卡
经过分析,QQ号码是犯罪嫌疑人唯一一个跟报案人联系的方式。为了确定疑犯身份,侦查员专门申请了QQ号码,并假装成“买家”以购买银行卡为由,通过QQ与嫌疑人联系,成功谈成一笔交易。经过蹲守,民警发现一着白色T恤男青年到该网点发货后匆匆离开,整个发货过程中不时左右顾盼。经过进一步侦查,“白T恤”发的正是民警假装成“买家”购买的银行卡。
办案民警乔装打扮成快递公司的发货员守株待兔,不久,“白T恤”再次来到快递公司网点发货。为了能发现“白T恤”的老巢,办案民警并未急于收网, “白T恤”发货后提着手提袋匆匆离开,侦查员兵分三路跟踪,然而,“白T恤”极其狡猾,最终消失在茫茫人海中!
办案民警以“买家”身份再次联系嫌疑人发货,其他民警分三路:两路租用摩托车作为代步工具,一路步行。“白T恤”发完货后,选择了不同于昨天的路线离开。参战人员沉着应战, 紧跟“白T恤”进入了某小区的一个房间。大队长下达行动命令,参战人员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进入嫌犯住处实施抓捕,现场抓获嫌疑人胡某、王某,查获40余张尚未出售的银行卡及开卡资料、U盾、身份证、手机卡,成功收网!
揭秘1:克隆卡+双绑手机号瞬间取光10万元
虽然嫌疑人顺利抓获了,但是王先生的那10万元钱当初为何会凭空消失呢?胡某、王某对于贩卖银行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对于王先生银行卡内资金被盗刷的事实表示不知情,称他们只是贩卖银行卡的中间环节,难道盗刷银行卡的犯罪嫌疑人另有他人?盗刷环节的犯罪嫌疑人是谁?那只看不见摸不着的第三只手在哪里?嫌疑人又怎么知道买卡人的卡里存钱了?这些仍然迷雾重重!
办案民警经过梳理被扣押的物品,发现了新的线索,经过审讯,胡某供认不讳。原来, 胡某为了能够窃取买卡人的钱款,还特意购买了一批被克隆过的银行卡,这批被克隆过的银行卡每个都绑定了两个开通短信通知功能的手机号码,又从网上购买了一台POS机并绑定了由自己控制的另外一张银行卡。胡某将这批银行卡真卡及两个绑定手机号码之一出售给客户,自己留下克隆卡及另一个手机号。其中一套被烟台的王先生购得。
11月3日,当王先生将10万元存入卡中后,存款的短信同时发到了王先生和胡某的手机上。得知消息后,胡某赶紧用手里的克隆卡在POS机上刷卡,输入密码后惊喜地发现,原始密码还没有修改!就这样,10万元瞬间从王先生的卡里消失。
揭秘2:利用超级网银控制“傀儡”银行卡
除此之外,办案民警还发现了胡某的另一个“绝招”,就是利用超级网银功能盗取买卡人卡内钱款。去年11月,胡某在其购进的银行卡中找出一张李某的银行卡,这张银行卡带有U盾、电话卡,胡某在电脑上登录这张银行卡网银,然后开通“超级网银”功能,通过该功能,可以让其他的银行卡授权开通超级网银的银行卡查询、控制和管理授权银行卡账户,而无论授权银行卡账户与被授权银行卡账户是同一银行,还是不同银行。
开通超级网银后,胡某便再挑出一些银行卡,用U盾登录网银,然后让这些银行卡授权李某的银行卡账户管理、控制授权银行卡账户。随后,胡某将这些授权的银行卡出售,留下被授权的李某的银行卡。
接下来,胡某不断登录李某的超级网银,来查询授权银行账户的资金,一旦发现授权账户进钱了,就将这些钱转入被授权的李某的银行账户,用胡某自己的话说,“我一有空就查,总共转了20多万”。
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不要随意在网上买卖银行卡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人申领银行卡,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警方提醒广大市民在使用银行卡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保护好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应及时办理销户业务,并将卡片磁条毁损,不随意丢弃。
2、不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身份证和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以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3、一旦发现买卖银行卡和身份证的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配合公安机关或发卡银行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共同维护公平诚信的良好社会秩序,共同维护安全健康的金融秩序。
4、更多识假防骗常识,请关注烟台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微信公众账号,关注方法:搜索烟台经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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