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节假日期间,各大商家促销活动层出不穷,买一赠一、购物返券,积分换礼等等,让人眼 花缭乱。同时,不法分子又趁机企图坑蒙拐骗,打着税务机关的旗号说“想拿奖品先缴税”。那么节假日商家促销所得奖品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
一、打折销售 累计积分类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
消费者买东西讲究实惠,常常倾向于购买打折的东西。那么购买打折的商品,是否要就原价与折后价的差额缴个人所得税呢?事实并非如此,根据《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 品,属于价格折扣、折让方式、累计积分反馈礼品等情况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采取打折、返利销售等方式开展的商业促销活动,属于企业给予特定 消费者或实际用户的商业折扣,消费者并非无偿取得返利或者赠品,不属于消费者个人的偶然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无偿赠送 抽奖有礼类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
很多商家在举办大型庆典活动时,为积攒人气、吸引顾客和营销客户,往往会采取一些营销方式,赠送给客户现金或实物等。那对于这些赠送的礼品,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根据税法相关要求,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赠送礼品,即在业务宣传、广告、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 得,应按照“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另一种是购物有礼,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应按照“偶然所得”项 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为我国个人所得税采取的主要是代扣代缴征管模式,即由支付所得的支付方在支付时履行扣缴纳税的义务,所以消费者在获得企业发放的奖品或抽奖礼品时, 均由企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消费者取得该项所得时,一般都为企业完税后的净所得。当然,除非企业在支付时明确告知消费者,此物品仍未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消费者则需选择将税金交给支付方代申报纳税,或者选择自行申报纳税。
在此提醒,这种促销方式往往都是容易被不法分子钻空子的地方,他们正好是利用了消费者贪便宜的心理和对税收政策不熟悉的漏洞,在赠送礼品前骗消费者汇款缴税,然后消失不见。面对此种情况,最直截了当的回答就是:东西先给我,我自己纳税去!
三、中奖中彩 有奖销售类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
这里所称的有奖销售,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时候就是以中奖为目的消费,譬如我们常购买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就是有奖销售行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 的规定,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均应按照“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 券、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按照20%的税率全额征税。
一年到头挣钱不易,在此得多提醒您几句,但凡打着税务机关名义办理买房退税、赢奖纳税等等好事的,都是诈骗信息,您还得提防着。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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