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非行政事业单位)出差,交通费、住宿等凭发票报销,另外根据出差地点的不同,给与一定的补贴(按天计算)。那么,现金发放的补贴是否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出差补贴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是怎样的呢?
出差补贴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14】67号)施行后,对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 非企业单位按照该文件规定,以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和标准(每人每天100元)计算,为自行负担出差伙食费的员工发放或报销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计入员工 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对超标准发放或报销的出差伙食费补助,则应将超标准的部分并入员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出差期间个人未 负担伙食费用的,应将出差伙食补助费全额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出差补贴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二:
从《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施行之日起,对临时出国人员取得所在单位发给的伙食费、公杂费,凡符合《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规定的,暂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符合上述规定不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的出差伙食补助费,票据问题按照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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