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信用卡滞纳金“换了马甲”重来

日前,央行发布了《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一大亮点就是取消了饱受诟病的信用卡滞纳金,但同时又规定“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

对于这则信用卡新政,一则以喜,一则以忧。喜的是合法性存在严重问题,且之前被不少法院判定为违法的信用卡滞纳金,终于被央行取消了;忧的是,违约金是否会成为“换了马甲的滞纳金”,以“合法”的形式大行其道?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支付利息,也理所应当。但是,银行却在本金、利息之外,另收滞纳金,并且有的还是按复利计算,结果往往导致滞纳金远高于本金,成了实际上的“驴打滚”。比如,经常有“信用卡欠900元,六年后需还1.9万,滞纳金每月500元”之类的新闻。

发行信用卡的银行和信用卡使用者之间本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主体关系;而收取滞纳金,却是一种行政关系中的“执行罚”,本应发生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也只能由行政机关依法律来收取。由商业银行作为民事关系的一方来收取滞纳金,非常不合适。正如这次央行所称:滞纳金的概念带有较强行政强制色彩,不适用于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

但是,长期以来,许多商业银行凭着央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有关收取滞纳金的规定,以及自身的市场优势,对于合法性明显有问题的滞纳金,一直照收不误。不少消费者愤而起诉到了法院,之前已经有不少判决认定:滞纳金违法,也有违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利率的法定上限。

有理由认为,这次央行取消信用卡滞纳金,是在舆论和司法压力之下做出的举措。但是,这次央行也明确:虽然不收滞纳金了,但要由银行和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收取违约金。因为违约金是银行和持卡人“自主协商”的结果,不需国家法律授权,但这也有可能出现新的问题。

其一,鉴于目前银行的强势地位,如何保障公民的公平缔约权?将来的违约金可能是由银行单方面的格式合同规定的,会不会是换汤不换药的滞纳金?其二,违约金也不是想约定多少就是多少的,我国《合同法》对于违约金的约定是有限制的,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总之,“滞纳金合法性”这一轮博弈,已经以央行主动取消而告一段落;但新一轮“约定违约金”的博弈才刚刚开始。只有强化司法监督、保障消费者权益表达渠道的通畅,才能防止一些商业银行利用市场优势约定畸高的违约金,保证滞纳金不会“换了马甲”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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