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期间,企业应重点防控四类涉税风险

营改增对企业的改变和影响,涉及企业管理层、生产、销售、财务和后勤等多个部门,表现在企业纳税身份、税控装备、计税方式和纳税申报程序等方面。如果要选择一个载体来说明这种变化,最直观的无疑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这张小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却是最容易使营改增企业产生税收风险的地方。

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上最容易忽略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填写要素不全,比如遗漏纳税人开户银行和账号、税务登记证号等内容,导致开票方抄报税和受票方认证困难。二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分开价款和税款,多年的普通发票惯性操作可能让发票开具人员不适应。三是不按规定索取合规的扣税凭证。四是由于对增值税法规了解不够,对能够取得合规扣税凭证的情形却没有取得,丧失了抵扣机会;取得了合规凭证,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造成不能抵扣。五是将不得抵扣进项税的业务,在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仍比照可以抵扣事项多抵扣了进项税额。

重视防范虚开发票引起的税收风险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上的最大错误当属虚开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严厉禁止的行为,还可能构成犯罪。目前,在刑事立法上,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都较为严厉,有统计显示,企业负责人涉税犯罪,70%以上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从“受票”和“开票”两个方面管控,做到不接收、不介绍、不开具。纳税人要提高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重要性的认识,一方面,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严格管理,杜绝虚开发票情况的发生;另一方面,在取得增值税发票时要增强防范意识,严格审查发票的真伪、货物来源、发票来源的合法性、销货方的纳税人资格等,对存在疑点的发票可暂缓付款或暂缓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待查证落实后再作处理。

重视因分不清享受优惠条件导致税收风险

为平稳推进营改增试点,减轻试点企业税收负担,营改增试点方案规定了多个免征增值税项目和即征即退增值税项目。

营改增税收优惠很多,当事企业必须弄清楚增值税优惠的前提条件。比如,部分营改增企业习惯于沿用以往的核算方法,在会计处理上没有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将免税、减税项目的各项服务收入准确划分并分别核算,结果错失免税、减税的优惠。

在享用税收优惠方面,营改增企业需要防范五个方面的税收风险:第一,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形和范畴。一些企业为符合税收优惠规定的情形,不从改变经营安排入手,而是简单采取一些账务处理技巧,存在很大的政策风险。第二,若符合税收优惠规定情形,是否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和业务流程履行必要的程序和备案手续。比如,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一项,相关税收文件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技术咨询的概念、范围、优惠审批程序作了详细规定,企业必须按规定做好充分的资料准备。第三,能否对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进行准确核算,能否准确划分应税和免税项目共用购进货物、劳务包含的进项税额。第四,增值税的变化将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核算,对于享受增值税优惠的企业,必须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第五,处理好免税项目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之间的关系,一是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接受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重视因分不清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带来的税收风险

从税法上看,纳税义务发生后,经营者的行为就被纳入税收征管的视线,就要按照纳税申报期限、方式处理。

营改增企业应认识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重要性,一要合规,否则面临滞纳金甚至罚款的风险;二要合理规划,通过合同条款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尤其对于金融、房地产行业,资金额度往往巨大,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无异于获得一笔无息贷款。

总之,营改增企业面临诸多税收风险挑战,需要认真研究增值税制度,提前谋划、全盘考虑,充分做好应对税收风险的准备,实现营改增的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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