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餐饮企业原来按5%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按6%征收增值税,如是小规模纳税人则按3%征收,税负下降2个百分点。个人出租住房按1.5%缴纳增值税,计税依据按租金收入除以1.05后计算,整体税负下降了。
以上这些都直接与缴纳增值税有关,其实还有一些间接与增值税有关的其他税费也受到全面营改增的影响,这些你可能还未知道,很想知道呗,下面就为大家一一道来。
一、计算税费的计税金额降低了,所计缴的税费减少了
1、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如购入一间150万元的房子,按1%计征契税,原要交15000元;营改增后按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的,现只需交13514元,省了1486元。
2、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假设某公司原10万元的租金收入要交12000元的房产税,营改增后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后交纳房产税11428.57元,少交571.43元。
3、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
例如,个人A以130万元转让其一处购入不足2年的住房,房屋购入时价税合计100万元,则营改增之前应交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为56640元,营改增之后应交47276元,足足节省了9364元。
二、计税金额的计算公式修改导致计税金额降低了,所计缴的税金减少了
营改增后,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修改为: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假设某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改增前的营业税税率为5%,核定利润率为15%,当期的经费支出为5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50/(1-5%-15%)=62.5万元,应交企业所得税=62.5*15%*25%=2.3438万元;营改增后应纳税所得额=50/(1-15%)=58.82万元,应交企业所得税=58.82*15%*25%=2.2058万元,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减少0.138万元。
三、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收入变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但实际税负并不是简单的“一减了之”
财税﹝2016﹞ 43号文件对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为:“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虽然变为不含增值税收入转让房地产收入降低了,但“营改增”后缴纳的增值税不能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而营业税能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同时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样以不含税金额计入扣除项目,扣除项目金额同样减少。从而影响土地增值率。
可见,“营改增”后纳税人虽然因转让收入不含税而比“营改增”前下降,但是增值税不再计入与转让有关的税金,开发成本也因同样原因而下降,且因此而导致可扣除的费用限额和加计扣除金额下降,因此土地增值率和土地增值额可能会有所上升,导致土地增值税增加。
全面营改增对经济业务的税务成本会带来影响,大家分析税务成本时要注意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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