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联营挂靠企业何去何从?

对于传统联营挂靠类企业,若不改变原有的“只收管理费、不参与项目部管理的经营模式”,等待联营挂靠类企业的只能有两种选择:

第一种,因进项发票不足而使企业亏损、倒闭;

第二种,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坐牢。

一、为什么说建企不改变,要么倒闭要么坐牢?

1、营业税下挂靠经营模式

传统的挂靠经营模式完全以挂靠方(包工头个人、低资质企业)为核心,建筑企业向挂靠方按合同金额收取固定比例的挂靠费用,基本不参与项目部的经济业务管理,在营业税制下,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所以这种经营模式虽然违反《建筑法》但可以生存。

例如,挂靠人与建筑企业双方谈定的项目挂靠费为合同金额的2%,建筑企业代缴的营业税及附加为合同金额的3.41%,两项合计5.41%,建筑企业从业主单位收到多少款,就向业主单位开多少票,然后建筑企业将挂靠的管理费、营业税及其附加扣留之后剩余款项划拨给挂靠方。

通过以上介绍,不难发现传统挂靠模式的经营方式具有两大特点:1)按收款金额的固定比例扣留款项,作为项目挂靠管理费和代扣代缴的税费;2)建筑企业较少参与项目部经济业务管理。

2、营改增后,为什么说传统挂靠模式将会导致建企倒闭或坐牢?

2016年5月1日,建筑业营业税正式改征增值税,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计税方式下,建筑企业项目的纳税金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金额X11%,销项税额是建筑企业向业主方开具的发票,这是建筑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收款情况来控制的,销项风险较小。真正的风险来自于进项,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多少取决于两点:

1)能否取得 足额的材料等进项发票?

2)取得的进项发票是否满足“合同流”、“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的四流合一?否则,就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但不能抵扣,反而是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案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近15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获刑十一年

为将自己经营公司的销项账目做平,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杨某竟让另一公司先后多次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0份,合计抵扣税款1484720.54元。近日,杨某被重庆市垫江县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被告人杨某系重庆鸿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1年12月,被告人杨某为了将其经营的鸿宇公司的销项账目做平,遂与重庆绍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韩某商定,由绍中公司向鸿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鸿宇公司按照所开发票的票面金额的12.5%向绍中公司支付“点子费”。2011年12月21日至2012年3月19日期间,绍中公司的出纳张某在韩某的安排下,先后多次为鸿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0份,合计票面金额15668371.4元。被告人杨某利用虚开的9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垫江县国家税务局新民税务所抵扣税款1484720.54元。

法院审理认为,鸿宇公司系合法成立的公司,被告人杨某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违反国家的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代表该公司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1484720.54元,非法所得又是该公司所有,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系单位犯罪,被告人杨某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受到刑事处罚。

建筑业“营改增”之后,因建筑企业和项目部管理水平限制,项目经理出于经济利益原因,项目经理出现“跑路”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概率将大大增加,“跑路”则将导致建筑企业将产生巨额亏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意味着单位犯罪!

二、如何调整,建筑企业才能适应“营改增”?

“营改增”之后,面对建筑业联营挂靠类企业的管理现状,减小建筑企业经济风险和法律风险,建筑企业需要做好如下几点工作。

第一、“四流合一”是根本原则。

能够抵扣的进项发票必须满足四流合一,即:

合同与A单位签的;

资金是按照合同约定付给A单位的;

物资是按照合同约定的产品和数量由A单位发过来的;

发票是A单位按照合同金额等内容开给我们的。

第二、建筑企业要足额扣留管理费、税费。例如:2%的管理费+11%的代扣销项税=13%,建筑企业每次收款后扣下13%的金额,然后挂靠人提供多少进项税票则返还多少款项;

第三、采购合同必须由建筑企业统一签订,从业务源头最大限制的规避虚开风险。

以合同为主线,控制资金、物资和发票,实现“四流合一”,环环相扣,从业务源头上规避虚开的风险。

第四、向项目部派遣入库监管人员。保证入库物资与采购合同保持一致,实现账实相符,避免虚假采购,杜绝虚开增值税发票。

第五、有条件的企业,要努力实现:统一签订采购合同、集中采购建筑材料、集中财务收付结算

建筑企业实行统一的集中采购建筑材料和统一的采购合同会签的制度,以便防止虚假采购行为的发生,从而规避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

建筑企业各项目部的材料采购与货款支付相分离,项目部材料采购合同必须由公司法律部门进行审查签订,经相关负责领导审核签字后,交财务部依照采购合同统一付款给供应商。杜绝包工头或项目经理接触民工工资现金的措施,即建筑企业工地上民工的工资必须由公司统一给民工在银行开设工资卡,由财务部统一通过民工工资卡向工地民工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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