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业务是金融商品转让还是多种金融服务组合,企业可否抵扣增值税?

国内A公司2016年6月1日出口商品一批给国外某客户C,货款为USD1000万,结算方式为T/T,信用期为90天。该企业随即与国内某银行B联系,签署了保理业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A公司将该应收账款转让给B银行,B银行收取10万美元的保理服务佣金,收取1000美元进口商资信调查费,另收到债权转让融资利息9万美金,剩余980.9万美金按655.28元结汇6427.64152万元人民币至A公司。B银行相关业务属何种金融服务?A公司可否抵扣增值税?6月1日汇率100美元中间价为人民币658.89元。

【分析】

思路一、看作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银行用6427.64152元人民币(美金980.9万)换回了1000万美金,金融商品转让收益1000*6.5889-6427.64152=161.25848万元

销项税额=1612584.8/1.06*6%=91278.38元

金融商品转让,银行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金融转让负收益为161.25848,可以从当年金融转让收益中扣减。

思路二、根据业务分解、多种金融服务组合

从企业角度看,似乎为将应收债权转让给银行,产生的金融商品转让负收益。而

根据上述保理服务协议,银行提供了如下服务,增值税销项税额分别为:

1、银行收取的9万美元,系100万美元为期3个月的贷款服务,属金融服务——贷款服务,按6%征收增值税,销项税额:

=(90000*6.5889)/1.06*6%=33566.09元

2、保理服务佣金为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应征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100000*6.5889/1.06*6%=37295.66元

3、资信调查费,境外提供的服务,但付款方是境内单位,属增值税应税行为,属现代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1000*6.5889/1.06*6%=372.96元。

4、货币兑换服务。为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980.9*(6.5889-6.5528)/1.06*6%=20043.67元

以上合计保理行增值税销项税额

=33566.09+37295.66+372.96+20043.67=91278.38元

A公司购买上述服务除贷款服务不能抵扣外,其他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可以抵扣,具体为:91278.38-33566.09=87712.29元。

【比较分析】

上述二种思路均有道理,但两种思路又有所区别,如果该保理业务是将债权转让给了银行,且银行不具有追索权,思路一、金融商品转让与之更匹配,但是似乎只有境内银行将该债权转让给境外保理商,买卖差价才是金融商品转让收益,买的过程仍然看作是贷款业务。

如果保理仅是应收账款服务和债权质押贷款业务,则思路二、看作多种金融服务组合争议应相对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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