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卡新规:取消滞纳金、禁收超限费意义何在?

2016年4月15日央行发布《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中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免息还款期、最低还款额、违约金、服务费用、预借现金等作出新的规定,该通知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此次新政中明确规定取消信用卡滞纳金,禁收信用卡超限费,意义何在?

1、信用卡滞纳金收取

我国信用卡滞纳金指的是持卡人在信用卡到期还款日实际还款额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情况下,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要支付滞纳金。根据了解,滞纳金的比例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 。

2、滞纳金性质

滞纳金是指国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国家职能的顺利实现,对迟延履行缴纳法定税费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带有国家强制力的惩罚性的货币金额。

从上可见,滞纳金是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具有强制力的惩罚性。

3、违约金性质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由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违反合同(或违反约定)后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或代表一定价值的财物。

因此违约金是违约责任承担的一种方式,因此违约责任是一种合同责任。

4、取消滞纳金,收取违约金意义何在?

首先,持卡人与银行的关系是建立在平等市场主体中的经济活动中的。银行收取“滞纳金”,作为持卡人只能选择接受,使得持卡人处于弱势地位。取消滞纳金,收取违约金,不仅体现出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还能赋予持卡人话语权。

其次,滞纳金是以罚款的方式作出,银行对持卡人收取“滞纳金”带有较强行政强制色彩,不适宜用在作为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持卡人。

再次,取消滞纳金,收取违约金,是立足于公平原则和合同关系。一方面保障持卡人的知情权,另一方面提升广大持卡人用卡体验。

5、禁收超限费意义何在?

鉴于目前发卡机构已能够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对超过授信额度交易的自动控制,且通过对超限部分透支收取利息也能达到覆盖成本和风险的目的,因此禁止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收取超限费,以规范发卡机构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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