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合同约定,每月15日为还款日,那么15日当天还款行不行?哈尔滨市民刘伟在当地某银行的一段经历显示,在还款日当日还贷也可能被银行认定逾期并纳入个人信用报告。记者采访了解到,商业银行的贷款合同中很多并未明确约定还款日最后还款时点,这给还款人增加了困扰。还款日还贷也“失信”
几年前,刘伟与某银行哈尔滨房信支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每月15日为还款日”,“在每期还款日前,借款人应向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应偿还的贷款本息”。
刘伟说,今年4月他应归还贷款1355.52元,而15日之前,他就将超过这一金额的钱存入还款账户。15日白天,银行一直未从账户中扣款。15日20时许,由于他想归集整理一下资金,就将还款账户中1500多元转至他名下的其他账户中。
刘伟说,20时30分许,他的手机收到银行发来的短信提醒,显示还款账户被扣除了一百多元,这让他想起刚转出的钱是原本用来还贷的。在十分钟之内,他就将1500多元转回了还款账户。
房信支行出具的情况说明也证实了刘伟的说法。“由于我行每日只批量扣款一次,15日不会再扣款,只能16日再扣,所以借款人并非恶意不归还我行贷款。”这份说明最后称。
然而,他的个人信用报告还是记录了这次“失信”。此后,他连续就此提出异议,但直到5月底才得知自己的逾期记录被删除。
消费者“不服气”源于两点
刘伟的遭遇并非孤例。《齐鲁晚报》去年底的一则报道称,一位济南市民因买车在一家银行贷款,因为多次在还款日的下午去还款,3年里被记录了12次逾期。
记者采访了解到,消费者对逾期记录的“不服气”,源于银行拟定的格式合同中通常至少有两点模糊之处。
—以刘伟为例,“在每期还款日前,借款人应向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应偿还的贷款本息”中的“每期还款日前”应作何理解?孙善福等三位房信支行人士告诉记者,他们认为这里的“之前”意味着客户必须在14日就足额还款。刘伟则认为,如果照此理解的话,“每月15日为还款日”就失去了意义。
记者在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一庭所编的《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民事案件解析》中看到,在一个案例中,最高院法官认为,民法通则第155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对于“以前”是否包括本数,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但通常“以前”与“以内”相近,从民事判决通常所确定的履行期限的解释来看,在某期日前履行也包括在该期日当天履行。
—在还款日还款也可能因错过银行统一扣款而被认定违约?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则认为,如果合同中并没有具体限定到还款日的哪一个时刻,从消费者的角度看,银行是24小时运作的,那么消费者有理由认为“最后还款日24时”前的任何一个时刻还款,都是遵守了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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