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进销项倒挂”,怎么办?

与营业税不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处于进销项的链条之中的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服务中,支付的款项中有一部分是“进项税额”,销售货物、服务过程中,也有一部分款项为“销项税额”,按照规定,当期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下期抵扣。如果一定时期内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则形成“进销项倒挂”的问题。

一、“进销项倒挂”造成的影响

出现进销项倒挂,尤其是长期倒挂,会导致留进项税额过大,事实上是占用了企业的大量资金,给企业的现金流带来一定的压力。

与此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因此,一般纳税人注销时留抵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通常不予以退税,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进销项倒挂”形成的原因

1、项目公司前期

典型的如,房地产项目公司成立后,要购买土地、拆迁安置补偿、购买规划设计服务等,产生大量的成本进项,由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特别长,在预售、销售前很长的一段时期内,并没有销项产生。

2、一次性购买大额资产

部分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行业的企业,会发生一次性购买不动产(比如酒店行业)、飞机(如快递行业)等大额资产情形,而对于企业本身而言,这些“进项”未来增值后产生的销项可能要持续整个资产使用的周期。

3、存在多档税率

“营改增”下,目前增值税存在多档税率,比如,针对销售货物、提供有形动产租赁为17%,房地产、建筑业为11%,金融等现代服务业为6%,在此背景下,从整个企业经营来看,对于企业降低增值税税负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进销项多档税率也会带来进销项倒挂的问题。

4、存在成本中心、利润中心划分

部分集团企业(总分公司、母子公司等模式)基于专业分工、协作的需要,将内部关联公司进行不同的功能定位,区分为“收入中心”、“利润中心”、“费用中心”、“成本中心”等功能公司,功能公司之间通过相互服务(技术、知识产权、咨询等),实现资源最有配合和高效的管理。对于承担成本、费用功能的公司而言,进项较大,而销项则相应不足,会产生进销项倒挂的问题。

三、实现进销项匹配的途径

1、筹划取票、认证时间

取得进项发票后,按照规定需要在180日内认证后方能进行抵扣(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根据“营改增”最新政策的规定)。

纳税人可以通过与上游供应方协商,通过规划付款方式等合同条款,比如延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不违反税法和纳税义务的前提下,规划发票的开具和取得时间,以实现进销项的配比。

2、合理规划业务流程、商业模式

企业集团以及下属具有不同职能的分公司、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以适当考虑各运营主体的进销项的配比关系,在大额固定资产购买、商业采购、销售合同签署、关联交易内部定价等方面,合理筹划,降低留底进项税额,实现进销项的合理配比。

3、合并纳税、汇总申报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规定,办理县、市级汇总缴纳增值税申请的纳税人应报送《汇总申报申请(取消)审批表》和下列附送资料:

1.申请报告;

2.总店和门店名称、所在地、开业时间等情况明细列表;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

4.企业章程及内部规章制度。

目前,营改增试点政策针对房地产等行业出台了过渡性政策,老项目可以适用简易征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实际上是延续了营业税的相关政策,不会产生进销项倒挂的问题,而对于新开工的新项目而言,则会面临本文探讨的问题,华税建议企业应予以充分的关注,合理规划进销项的配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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