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政策实施以来,中国内地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那么对杂志社编辑来说,作品在任职的杂志社的周刊上发表取得一部分所得,后本单位出书,又取得一部分所得,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呢?
国税函[2002]146号文件规定:关于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一:
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二:
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您在任职的报刊上发表您的作品取得的所得,应并入到当月工资收入中,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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