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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保险及快乐旅行保险内容介绍
1000万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保险及快乐旅行保险是兴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为 指定信用卡持卡人/客户提供的一项商旅类增值服务,是持卡人/客户本人及同行配偶、未成年子女以乘客身份乘坐各项公共交通工具时可享受的一项保障,包括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及快乐旅行 保险。
兴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为持卡人/客户提供以下保险:
保险服务对象(被保险人):
符合条件的兴业银行指定信用卡持卡人/客户及其同行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含继子女和养子女),包括境外(含港澳台同胞)人士。
保险人:
2011年1月1日零时-2013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期间保险人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2014年1月1日零时-2015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期间保险人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注意事项:
1、未成年人死亡的保险金额按照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办理。
2、配偶身份以婚姻登记日期为准,婚姻登记日零时起取得配偶身份。
3、未成年子女:限年龄低于18周岁的子女(包括18周岁生日当日)。
若持卡人/客户的 子女为两人以上(含两人),则保险人对所有子女各项保险责任对应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两个子女对应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总和为限。
同一保险事故中,同时获得理赔资格(指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快乐旅行保险各限两人)的子女人数限两人以内(含两人)。若同一持卡人同一保险事故中出险(需同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或同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或同为快乐旅行保险)的子女多于两人,则按保险责任,以其中两名对应赔付金额较高的子女的累计赔付金额为最终赔付总额,并由所有出险(需同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或同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或同为快乐旅行保险)子女平分该理赔总额。
4、同行指持卡人/客户同配偶和/或未成年子女同时出行(乘坐同一交通工具)。
5、以上保险项目均包含境内外情况。
6、持卡人/客户可能因持有多张符合投保条件的卡片,保险期限可能均有不同,但在同一时间点有多份保险有效,则保险责任、保额需叠加。如:同一持卡人/客户持有2张符合条件的卡片,并使用该2张卡为本人购买了同一班次交通工具的两张票,并出险身故,出险时,2张卡片的保险均有效,且均符合理赔条件,则持卡人/客户应获保险责任叠加。但若持卡人/客户使用一张符合条件的卡购买同一人(为本人、同行配偶或同行子女)该班次交通工具的两张票,则仅享受一份保险责任。
7、对于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保险,保险人所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相对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相对应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举例一:某乘客刷卡为其本人购买商业运营的火车的票款,乘坐该火车发生事故造成身故,全额赔付100万元,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保险的保险责任至此终止。举例二:某乘客刷卡为其本人购买商业运营的火车的票款,乘坐该火车发生事故造成残疾,假设按照其残疾程度赔偿金额为100万元,则该被保险人火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其它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责任仍然有效,若其刷卡再为其本人购买民航客机的机票票款,乘坐该飞机导致意外身故的,则保险公司理赔1000万元,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保险的保险责任至此终止。)
8、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快乐旅行保险的保险金额为每次出险的赔偿限额,如多次出险,保险人每次均在该限额内进行赔付,但累计赔付金额不超过最高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有效期间:
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自被保险人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或被保险人双脚踏入车厢、甲板或交通工具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双脚离开车厢、甲板或交通工具时结束。
保险费用:
本保险保障是兴业银行为兴业银行指定信用卡持卡人/客户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兴业银行已经统一支付费用,无需持卡人另行付费。
赔付方式:
在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将保险金转入受益人指定账户。
理赔条件:
持卡人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满足当次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保险和快乐旅行保险保障理赔申请条件:
1、使用兴业银行指定信用卡为本人或同时为同行配偶、未成年 子女支付当次全额公共交通工具票款(指票面价格,但如因优惠活动等因素导致持卡人刷卡金额低于实际票面价格,则仍认定持卡人符合该条件)或支付含该次票款的旅游团费的80%(含)以上,且以乘客身份乘坐对应交通工具,才可获得当次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保险和快乐旅行保险保障。
支付方式不限于“刷卡”支付,若通过第三方支付等新型模式进行支付,亦可获得该次保险保障,但持卡人/客户需提供相关材料证明确为使用指定信用卡进行支付,所需材料以兴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认可接受为准。
2、出险时点所在卡片有效期年度的应缴年费已出账并缴纳,且在申请理赔时已全额清偿该卡片所有已出账债务;若年费已出账但尚未缴纳,则需补缴该笔年费并全额清偿该卡片所有已出账债务;若出险时点所在卡片有效期年度的应缴年费尚未出账,则持卡人可选择:(1)年费提前出账并清偿该卡片所有已出账债务;(2)待年费正常出账后清偿该卡片所有已出账债务。
卡片有效期年度指:假设某持卡人卡片2011年11月10日核卡,有效期为5年(2011年11月至2016年11月),则其5个有效期年度分别为2011年11月10日-2012年11月30日,2012年12月1日-2013年11月30日,2013年12月1日-2014年11月30日,2014年12月1日-2015年11月30日,2015年12月1日-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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