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向李先生讨钱未果之后,双方为此闹上了法庭。信用卡被盗刷,损失谁来承担?这一问题,成为法庭上的争议焦点。
近日,厦门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信用卡盗刷案。这场官司,历经两审之后,终审宣判最终认定持卡人无需还款,由银行自行承担透支款及利息。
怪事
刷李某的卡 签张某的名
“卡不离身,却被神秘盗刷。”厦门市民李先生说,2014年12月16日,他突然收到短信通知,被告知他持有的一张信用卡在浙江省的一台POS机上连续发生四笔刷卡交易,交易金额共计31600元。
在这四笔神秘交易中,有三笔交易的签购单上签名均为“张三”,另一笔交易,则根本没有签购单。
李先生收到短信通知后,立即通过电话挂失信用卡并报警。接着,他又携带信用卡到派出所做笔录。
不过,信用卡被盗刷后,持卡人该不该还钱引发了争议。近日,李先生因未按期向银行归还这四笔被盗刷的透支款,与银行闹上了法庭。
争议
卡被人盗刷 损失谁承担?
据悉,在被盗刷的当天,李先生就以“非本人交易”为由,向银行提出了拒付申请,并将全部材料发往银行指定的邮箱。
根据李先生提交的信用卡消费明细显示,四笔刷卡交易中,有一笔金额为2300元的支出交易,该笔刷卡交易因没有签购单,申请拒付成功。不过,李先生针对另外三笔被盗刷的交易提出的拒付申请,遭到了银行拒绝。
近日,法院开庭,法庭之上,双方各执一词,银行说,李先生作为持卡人,要归还信用卡拖欠的钱;李先生却说,这笔钱不是他刷的,凭什么让他还?
判决
卡主不用还 银行担全责
法院一审认为,银行具有保障信用卡资金安全的义务,应具备鉴别信用卡及交易凭证真伪的技术能力,同时银行应为客户提供安全的交易场所,及时更新技术和设备以有效应对损害信用卡持卡人资金安全的犯罪手段。
本案中,涉案信用卡上预留的持卡人签名是“李先生”,而有争议的四笔交易中有三笔签购单上的签名均是“张三”,两者明显不一致。特约商户应具备基本的审核持卡人签名的能力,一般不可能在持卡人签名与信用卡预留签名完全不同的情况下允许讼争消费交易的发生。因此,可以认定讼争的刷卡交易是使用伪卡进行的交易。
所以,李先生对于四笔因“盗刷”造成的透支款不存在过错,银行应对四笔伪卡交易造成的资金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李先生对2300元以外的三笔信用卡透支款不负偿还责任,并要求银行应消除李先生因上述原因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形成的信用不良记录。
法官说法
银行设施缺陷,是盗刷直接原因
承办法官分析,李先生在银行办理的信用卡被复制并制作伪卡,银行并无证据证明李先生有不正确用卡及泄露信用卡密码的行为,可见,银行发给李先生的信用卡保密性能不够,是导致李先生信用卡信息泄露及卡被复制的主要原因。
他人使用伪卡盗刷所造成的信用卡资金损失,说明银行及特约商户的终端配套设备、设施对信用卡真伪的鉴别存在缺陷,是造成讼争信用卡资金损失的直接原因。因此,银行应该承担卡被盗刷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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