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应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汇总

纳税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主管地税机关登记受理时应认真审核有关证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经审核无误的,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盖章,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作为税务登记资料统一归档。

纳税人领取并填好《税务登记表》后报送主管地税局审查,同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主管地税机关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盖章。

a)企业纳税人:

①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②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③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则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还应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④公司章程、有关合同、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⑤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会计人员的身份证和会计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相应的位置上;

⑦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及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

⑧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⑨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同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b)个体工商户:

①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②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③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还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则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④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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