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上午,西安中院依法对四名台湾地区居民实施的信用卡诈骗案进行了公开宣判。4名台湾居民因在西安伪造银行卡诈骗500万,西安中院判各被告人十至十四年不等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8月开始,在被告人江某(台湾居民)和陈某(在逃)的指使下,江某伙同被告人苏某、黄某、陈某(亦均系台湾居民)先后在西安市多家银行的ATM机上安装读卡器和摄像头,盗取被害人银行卡信息。 被告人江某从陈某处购买了笔记本电脑、含有被害人银行卡信息及密码的U盘、写卡器等作案工具。2013年12月初,被告人江某在苏某、黄某的帮助下,购买并伪造银行卡1000余张。 2013年12月15日至17日,在江某的安排下,苏某、黄某、陈某分别持伪造的银行卡在西安、武汉多家银行对42名被害人的银行卡内资金进行查询、转账及提现,共计945800元。 同时,2013年11月至12月期间,各被告人将4名被害人的银行卡信息窃取后并告知他人,致使4被害人的银行卡内现金共计4178101.79元在台湾以刷卡形式被消费,同日两名被害人的账户还在西安被本案被告人取现共计25400元,上述4被害人被消费及取现金额共计4203501.79元。 据此,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苏某、黄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银行卡盗取46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149301.79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被告人江某在共同犯罪中组织、策划、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苏某、陈某、黄某积极参与设备的安装,对伪卡进行查询、转款、取现,亦系主犯,惟罪行相对江某较轻,可酌情从轻判处。 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江某、苏某、陈某、黄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一年、十年、十年。宣判后,四人均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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