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交“信用卡滞纳金”那点事

昨天接到一个客户问题:我七八年前有一千多信用卡未还款,现在滞纳金好几万,有办法减免滞纳金吗?今天跟大家分享下“滞纳金”的相关知识。

案例1:减免

2013年广州市民李女士开始创业,前期资金投入较大,办了两张信用卡。一张欠了5万,另一张也欠了2万多,中间因为生育等原因没能及时还款。过了一年左右,李女士频繁接到催还电话,两张卡的欠款利滚利,加上滞纳金,几乎翻倍差不多15万。

特殊原因可申请减免:

类似情况,持卡人可通过联系银行当地信用卡中心或拨打客服中心电话反映,客服在接单后会给我们的后台部门下一个工单,相应部门接单后就会和持卡人取得联系。可尝试向银行写减免申请书,写明因特殊情况如失业、得病或其他事项等造成财务困难且短期内无法改善,致使无法全额还款,特申请减免滞纳金和利息等,但这需有相应证据证明上述事实.

申请结果:李女士与其中一家信用卡中心协商,后获减免2万多滞纳金。

案例2:年利率24%

2013年9月4日,沙女士向某银行申请某信用卡,该卡领用合约规定: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乙方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付最低还款额或未能完全还款的,乙方除按照甲方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需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月利率5%支付滞纳金。沙女士欠了近34万的本金,2015年6月8日被银行起诉要求归还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及滞纳金)。

民间借贷利率被限制在年利率24%限度之内: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每个月5%滞纳金并且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两者相加达到年利率78%。

法院判决:沙女士向银行支付约37.5万(利息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

案例3:欠款本金的30%

2011年9月13日,卫女士向某银行办了信用卡,2014年10月8日,卫女士欠银行本金约7万元。银行起诉,要求支付截至2015年8月8日,本金7万,利息近1千,延滞金与超额金4.75万。

违约金的各种费用不应当高于损失的30%: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法院判决:卫女士支付本金约7万,利息近1千,延滞金与超额金2.1万(延滞金与超额金二者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违约金的范畴)

点评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第二十三条规定:“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一方面,法律限制民间高利贷;另一方面,在信用卡借贷领域央行规定却超越民间借贷限制收取一倍甚至几倍的利息。似有“只准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之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案例2、3的司法判决,并不能广泛产生社会影响,其效力仅仅被局限在争议的个案当中,对此法律应秉着宪法精神进行逐步改善、做出明确规定,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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