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国家要求用人单位为每个职员购买社会保险,而工伤保险也属于社会保险的一部分,那么大部分参与了工伤保险的职员是否了解工伤保险缴费呢?接下来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运城市工伤保险缴费调整方面的内容。
1、运城工伤保险缴费调整一: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
(1)运城市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按照行业风险类别,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2)上述标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工伤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规定的行业类别划分,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工伤风险类别。对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2、运城工伤保险缴费调整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
(1)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规定每个行业内的工伤保险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2)工伤经办机构现按照《运城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运人社局发[2011]393号)规定,对参保单位的缴费费率进行浮动。对风险程度骤升的单位,可一次上浮两个档次,并通过适当形式通报,以示警戒。
(3)为充分发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作用,我们将结合新确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工伤保险基金的结存规模,依据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基金精算的基础上,完善现行费率浮动办法。
(4)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新老缴费费率如何衔接由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负责。
3、运城工伤保险缴费调整三: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进一步加大工伤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力度,督促用人单位自觉依法参保、全员参保,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严格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筹资原则,有效调控基金结存正常规模在12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和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4、运城工伤保险缴费调整四:做好定期报备工作
(1)为加强对费率政策执行情况的监控,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等部门应在每年末将本地区基准费率调整变化情况和浮动费率实施情况及实施效果报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核准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2)在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实施后,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工伤保险基金减征情况进行认真测算,并将2015年度基金减征情况报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汇总后报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部署的具体措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协作,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在基金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实现总体上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经济发展,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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