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税监制发票缴销事项的告知书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92号)规定,凡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一律缴销。现就发票缴销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自2016年6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向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发票时,如尚有结存地税机关空白发票的,应持地税机关发放的《发票领用簿》及未缴销发票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然后凭地税机关发票缴销凭据到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领用。
二、已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原领用的地税发票未缴销的,应于2016年6月15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未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原领用地税发票未缴销的,应在2016年9月3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纳税人已开具地税发票未验旧或未上传开具数据的,应按规定及时验旧或上传。未按期缴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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