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方某诉称,他在某银行办理的一张信用卡因出现逾期还款,于2014年11月产生罚息。方某得知这一情况后,经查询发现,该卡在其不知情的情形下被他人在一家汽车贸易公司处刷卡消费7.5万元,用于购买汽车。方某为讨个说法,将上述贸易公司告上法庭,以信用卡系签字授权消费,该公司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为由,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7.5万元并给付相应利息。 对此,被告贸易公司提出,本案涉及的这笔消费并非盗刷。该信用卡产生大额消费会有短信提示,消费后原告就应接到提示,而不是还款时才知道。此外,是原告将信用卡及密码交给刷卡人田某的,这表明其已同意田某使用该信用卡,而且此次交易成功后采用的是分期还款方式。分期还款必须由信用卡所有人亲自办理,故可知原告对该笔消费是知情的。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为查明此案事实,刷卡人田某也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田某称,她和原告方某是朋友关系,几年前帮方某做生意、投资股票,后来成为合伙关系。方某赚钱后答应给田某10万元,但一直没给。2014年10月11日,方某将涉案信用卡交给田某,让田某去买汽车。刷卡付款之前,田某给方某打电话,方某在电话里告诉田某信用卡的密码。办完汽车买卖手续后,田某将信用卡交给方某的妻子。所以,方某称信用卡被盗刷与事实不符。 结合已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法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未尽到审查义务,导致第三人田某冒名使用其信用卡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据此,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诉求。法官说法 据主审法官介绍,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两个问题上,即原告的信用卡是否被冒用以及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关于是否被冒用的问题,法院认为,信用卡的冒用是指持卡人的信用卡在遗失、被盗、被抢等情况下被他人持有并在特约商户处冒名消费使用,最后形成持卡人信用卡账单上的非授权消费。而本案原告的信用卡并不存在遗失、被盗、被抢等情况,原告与第三人田某系多年朋友,田某知晓信用卡的密码,表明原告对第三人充分信任。庭审中,原告自认曾于2014年10月间将信用卡交给田某,委托其代为还款,即田某系合法取得了涉案信用卡及密码。原告现有证据不能排除授权田某使用信用卡的可能性。据此,法院认定原告的信用卡不存在被他人冒用的情形。关于被告是否有过错的问题,法院认为,依据原告的陈述,原告损失的直接侵权人应为第三人田某,与被告是否尽到审查义务无直接、必然联系,原告应另行向田某主张权利。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