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下列事项,包括授信、担保、资产转移、提供服务以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关联方:
商业银行的关联方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联自然人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主要自然人股东及他们的近亲属、商业银行关联法人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以及对商业银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等。 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包括商业银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与商业银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商业银行或可对商业银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积极作用:
信息不对称一直是商业银行经营尤其是在资金运用中一个绕不开的话题。在商业银行的授信业务中,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增加了信贷风险,也加大了银行的经营成本。因此,在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中,商业银行对银行股东和内部人的授信,双方之间存在特殊的关联关系,相互之间比较熟悉,信息相对而言比较对称,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节约交易费用。另外,银行和关联股东并非内部管理关系,又可避免复杂的组织管理费用。显而易见,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能够节约信息成本、监督成本和组织管理成本。
商业银行内部关联交易风险:
现代企业制度的缺陷 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往往使得关联交易成为有关当事人进行单方面利益输送的渠道。在企业的所有者的相互关系上,以有限责任制为原则,各个股东只以其认购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客观上鼓励了投资。由于大股东和小股东的权利和责任的不对等,使得有关利益方有动力利用权力攫取私利。在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中,资产主要来自于储蓄资金,权益比例较低。因此,商业银行的控制方更有动机去从事非公平关联交易,以其投入的小比例的资本份额去撬动银行100%的资产,转移商业银行资产,谋取私利。
银内部监控制度的缺失
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涉及到四个企业主体:出资者、决策者、监督者、经营者;与此对应,应该形成内部治理的四种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他们通过各自控制权的分配行使来相互制约,呈现出各种权力组织之间的“分立一制衡”特征。监督商业银行非公平关联交易行为的成本主要来自于信息的搜集、分析与识别时产生的成本,包括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中小股东很难霍地有关商业银行经营行为详细信息,为了实施监督,中小股东不得不付出更大的成本来搜集相关交易信息,并加以分析,判断是否存在不公允的交易条件或交易方式。其次,即使中小股东获知控股股东在从事非公平的关联交易行为,在多数表决权原则下,由于中小股东股份比例较少,投票权有限,也有可能无法有效阻止非公平交易行为的发生。因此,鉴于监督成本与收益的不对等和“搭便车”心理的存在,中小股东往往会对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表现出理性的冷漠,而非积极监督。
在我国,来自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制约力量,被不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所削弱。就目前已成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来看,绝大多数是国有股占控股地位,或者大股东为国家,或者成立时有政府背景,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很大程度上是由政府决定或受其影响,董事会缺乏保护股东权益的手段和激励,形同虚设的情况普遍存在。监事会的情况同样如此,监事不具备监督银行经营行为的利益驱动,也不存在对其职能行使的约束机制。因此,就内部监督而言,很难阻止银行的控股股东和经营者从事非公平关联交易的利益驱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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