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西安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新内容

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国家要求用人单位为每个职员购买社会保险,而医疗保险也属于社会保险的一部分,那么大部分参与了医疗保险的职员是否了解医疗保险方面的制度改革呢?2016年西安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哪些新内容?详情请继续关注下文2016西安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新内容

1、西安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一:改革的任务和基本原则: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根据我市财政、企业和职工个人的承受能力,在今年内,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能够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现阶段我市经济和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驻西安市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2、西安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二:改革覆盖范围和费用筹集:

(1)全市范围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集体、外商投资、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驻城区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也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逐步纳入统筹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在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实行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整体推进。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

(2)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纳;超过300%以上的部分,不再作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核定个人帐户的基数。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及基本医疗保险费支出情况,适时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费率。

3、西安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三:退休职工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代为缴纳。

(2)用人单位经法院宣告破产或撤销、解散及其它原因终止的,依照《破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清偿所欠的医疗保险费及利息。并为原在职职工缴足一年和为退休人员缴足十年所需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合并、兼并、分立、转让、租赁、承包时,由约定单位缴纳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及利息。由接收单位或继续经营者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建立及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总比例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

(4)记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费的具体比例,按照不同年龄段,以本人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按以下比例划入:40岁以下的,按2.7%计入;41岁至50岁的,按3.0%计入;51岁以上的,按3.6%计入;退休人员以其养老金为基数按5.0%计入。

(5)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按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能互相挤占。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和住院费用中应由个人自付的部分。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或门诊紧急抢救特殊病种目录疾病的医疗费用。

4、西安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四: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职工门诊治疗和在定点药店购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不足时,由个人自付。住院或门诊紧急抢救医治特殊病种目录疾病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支付时,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住院次数设置。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在一个统计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最低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

(2)住院或门诊紧急抢救医治特殊病种目录疾病的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自付;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根据就诊的医院级别及医疗费数额,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分担。

(3)在一个统计年度内,由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计算。超出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通过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或大病互助基金等途径解决。

5、西安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

(1)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其事业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解决。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财政专户的沉淀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

(3)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等组成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6、西安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六:医疗服务管理

(1)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财政、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定办法。凡经本市县级以上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均可申请承办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业务,经审查合格,由市劳动行政部门颁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资格证书。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2)职工必须在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就医,并可持有效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取得定点服务资格证书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应当坚持因病医治、合理检查、科学用药、有效治疗、合理收费的原则,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要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医疗安全水平和药品质量,降低医药成本。

(3)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病种目录、费用结算办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管理办法。

7、西安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七: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1)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2)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医疗管理办法按原规定执行。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单独分帐管理。

(3)在校的大、中专学生和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半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其医疗费用仍按国家有关规定从原渠道列支,由原单位管理,暂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4)因工(公)受伤及女工生育的费用仍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原渠道列支,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8、西安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八:组织实施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广大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务必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实施工作。市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政策制定工作。各级劳动、财政、卫生、医药、物价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确保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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