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企业进行境外借款的活动已经日趋平常。
那么,企业支付银行境外分行的利息应该如何扣缴企业所得税呢?
支付银行境外分行利息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需要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支付我国银行境外分行利息
境内企业支付我国银行境外分行利息,应按照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10]266号第二条)
◆ 视同中国的居民,仍然需要由借款方代扣代缴所得税
参考财政部《向境外支付利息预提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解读》的相关解释,海外分行在当地不具有居民身份,其向国内企业提供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作为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收入处理,境内企业向其支付利息收入仍然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 按照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直接按照25%计算企业所得税,则变为以“收入”而非“所得”征税,不符合我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精神。
2支付外国银行第三国分行利息
境内企业支付外国银行第三国分行利息,应按照中国与外国银行(即总机构)所在国税收协定优惠待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例如:境内A公司向澳大利亚某银行香港分行借款,A公司支付借款利息,应按照我国与澳大利亚税收协定的利息优惠税率(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不适用我国与香港税收协定的利息优惠税率(7%)。
需要注意的是:凡未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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