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老贺说法》与大家分享了一个经典的案例“王某出于哥们义气将自己的信用卡借给没有偿还能力的刘某使用,结果最后无法偿还银行欠款........”对于王某、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信用卡罪?参与投票的大多数人认为两人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的共犯,也有人认为仅有王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或是仅有刘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那么,该如何评价王某、刘某的行为呢?
首先,带大家了解一下知道哪些行为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以下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根据上述我国刑法中关于信用卡诈骗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王某、刘某的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中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情形,那么如何判断何种情形属于恶意透支呢?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案件分析王某、刘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理由如下: 首先,王某作为涉案信用卡的开卡人,其具有妥善保管并合法使用信用卡的义务,而其却在明知朋友刘某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将信用卡借给了刘某,放任刘某恶意透支其信用卡,其行为属于间接故意。 其次,刘某作为涉案信用卡的实际使用人,其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大肆透支信用卡用于个人消费,属于直接故意。最后,王某与银行之间实际上属于一种民事上的借贷关系,银行只能催收办卡人王某,而王某接到银行的催收后,不仅没有偿还银行的欠款,最后还与刘某商量私自变更了自己的联系方式,逃避银行的催收。可以看出两人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故王某、刘某的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
其次,在我院办理的诸多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很多犯罪嫌疑人认为信用卡诈骗罪是小事,把欠银行的钱还上就没事了,殊不知自己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下面让我们一起看看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刑事处罚。
处罚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可知,若你不幸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并不是小事情,你的人身自由可能会受到限制,而且你还会面对法院巨额的罚金。建议 透支信用卡消费也许已经成为大家不可或缺的消费方式,但是大家必须清楚信用卡透支存在的法律风险。在这里小编给大家提几个建议:
(1)不要随意出借自己的信用卡;
(2)透支金额超过一万元时,你要格外的小心,及时的偿还欠款,否则你可能会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3)变更预留的联系方式时,应及时的通知发卡行。
(4)信用卡丢失之后,要及时的挂失。
(5)信用卡不想用的时候,要及时去银行注销。
(6)捡到他人的信用卡,切勿贪小便宜试图破解密码使用。
(7)若因资金困难暂时无法归还欠款的时候,要及时与发卡行联系,在银行报案之前,与银行通过其他方式协商解决。
(8)信用卡“老懒”的人注意了,等待你的可能是牢狱之灾,而不是简单的民事诉讼。
信用卡有风险,透支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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