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银行不断加强金融产品的创新力度,部分银行推出了贷款和透支功能模糊的新型信用卡。就拿个人业务来说,各大银行推出如装修贷、车位贷、家庭旅游贷等业务,通过在持卡人的个人信用卡账户上另行开立一个信用贷款额度的方式进行操作。但是这些都是属于我国《刑法》信用卡诈骗罪中所指的信用卡吗?下面就来看看南安市检察院检察官对该类典型案例的分析。
买车位信用卡划拨15万
家庭变故无力偿还本金
去年7月,李某用尽多年省吃俭用的积蓄在南安市区购买了一套住房。从长远发展看,李某想购买一个配套车位,但无奈囊中羞涩。
看到各大银行纷纷推出购车位优惠政策,经过对比后,李某选择了性价比最高的中行,并与中行某支行签订一份《个人信用卡分期付款车位贷款借款抵押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先向银行申领一张信用额度为15万元的信用卡。之后,银行一次性划拨15万元给开发商。李某则分36个月通过信用卡向银行还款,每个月支付4615元。本以为每个月省吃俭用可以支付还款,不料家庭突生变故,李某实在无力偿还,经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所欠本金8万元。
将安居分期业务款套现
生意失败超期无力归还
传统的结婚都需要花很多钱,酒席、礼金、置办房子、家具等等不是一笔小数目,这对于打工族的陈某来说无疑是难上加难。
今年2月,经过朋友建议,陈某向建行某支行申领了一张额度为3万的信用卡,同时在该信用卡上申请了专项额度为20万元的龙卡信用卡安居分期付款业务。
此后因家庭原因,陈某和女朋友分手,婚事泡了汤。痛定思痛,陈某想到可以把申请来的安居分期业务用于购买价值16万元的黄金,后将黄金出售套现作为白手起家的启动资金。不料,因经验不足,生意失败,16万元经银行多次催讨,超过3个月仍无法归还。
把备用金当作现金支出
改变联系方式逃避追讨
“这是银行自己给我的备用金,说需要可以随时支取,用一天算一天利息,信用卡是有免息期的。”黄某无奈地说。原来,黄某曾于2013年4月向中信银行某支行申领一张额度为4万元的信用卡。因一直以来保持着良好的信用记录,今年1月,银行客服主动致电,说可以有10万元备用金,能当现金支取使用。
今年来,因为生意周转需要,黄某把10万元转入其借记卡,后通过该信用卡每月透支固定的金额及费用用于还款。但生意没有起色,黄某归还5期金额后,实在无力归还其他欠款。经银行多次催收,黄某遂改变联系方式企图逃避。
检察官说法
对于案例①、③,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对李某和黄某另行处理;而案例②,检察机关则以陈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提起公诉,法院予以支持。
看似同样是信用卡,却存在不同的处理结果,主要源于信用卡诈骗中的信用卡的刑法定义。
刑法中的信用卡透支本质上是一种消费信用贷款,仅指无抵押和担保、无指定用途、可循环信贷的信用卡透支功能,而不包括其他的非信用卡型的信用卡贷款。案例①、③中,银行都直接放款给持卡人,相当于小额贷款,消费后信用卡只有还款功能,而不能恢复信用额度的效力。案例②中,虽然限定持卡人只能将资金用于支付和生活起居有关开支,但其指定商户有上千家,不属于限定资金用途,且没有抵押和担保。在案例②中,银行并没有一次性放款行为,陈某消费后若及时还款,其信用额度仍可恢复,因此属于刑法规定的信用卡透支。后因陈某无力偿还,属于恶意透支信用卡,遂构成信用卡诈骗。
检察官提醒,虽然有些新型信用卡的使用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但是银行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奉劝各位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有风险,须量力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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