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中午,一男子到威海乐天百货的一金店内咨询,是否可以通过刷境外信用卡购买金条来套现,得到肯定答复后,该男子离开了商场。当天下午,该男子再次来到这家金店咨询,并最终决定刷境外信用卡购买1.5万元的金条和一条价值1500元的金项链。而当他把“境外信用卡”递给收银员时,收银员发现该卡没有卡号,该男子解释称“境外卡都没有卡号,一刷就刷出来了”,并把手中的另外两张“境外信用卡”给收银员看,果真都没有卡号。
收银员立即通过电话将情况告诉了业务主管王女士,王女士顿时意识到“刷境外卡的又来了”。今年4月下旬,该金店已经有数次被人持“境外信用卡”刷卡消费,黄金被顾客拿走了,但购物款却迟迟不到账,到银行一打听才得知,这些“境外信用卡”是盗取外国持卡人的相关信息后复制出的信用卡,持卡人在发现消费异常后,发卡银行拒绝支付这些购物款项。
王女士赶紧通知了保安,并赶到收银台了解情况。而当她拿到这名男子的“境外信用卡”后,当即断定这又是被复制的信用卡,因为这三张卡的制作都较为粗糙,且没有卡号、有效期、签名条、防伪标识。
此时,该男子突然借口上厕所,卡也来不及要回撒腿就往门外跑,被保安人员当场摁倒。事后,该男子被移交环翠警方审理。
经查,该男子为孙某,这几张卡是他的朋友胡某给他的,胡某让他持这些卡到商场刷卡套现,事成之后按套现金额的10%给他提成。孙某明知这些卡来路不正,但为了挣取提成还是决定冒险。
目前,孙某被刑事拘留,警方正追捕其他涉案犯罪嫌疑人,案件还在审理之中。
复制境外信用卡缘何屡屡得手?
据办案民警介绍,近年来克隆信用卡犯罪的案件屡见不鲜,克隆境外信用卡刷卡套现的犯罪案例也较多。此类犯罪已形成规模化、团伙化、链条化,有人专门窃取信用卡信息,有人将信息打包出售,而收购信息者只需一台电脑和一部刷卡机,便可通过电脑程序将收购来的信用卡信息复制到任何一张空白磁条卡上,“普通的购物卡、商场会员卡等任何一种磁条卡,都可以变成信用卡,也可以变成VISA、MASTERCARD等国际通用信用卡。”复制完的“信用卡”被不法分子拿到自动取款机上提现、pos机上刷卡套现,或到商场购物挥霍。这是一条从非法获取信用卡信息、分售卡信息、制售伪卡、消费套现的完整犯罪链条。
与我国信用卡是通过输入密码支付款项不同,境外信用卡在刷卡时是以持卡人的签名来确认,因此境外信用卡上有签名条,签名条上有持卡人的签名,收银员需要将顾客的签名与签名条上的签名进行对比,确认两个签名一致后才能认可交易成功。
而复制的境外信用卡上没有签名条,也没有卡号等相关信息,在我国境内刷卡消费时,若收银员以为刷了卡便是交易成功,就会令商家或是银行蒙受损失。因为境外信用卡在我国的pos机上刷卡消费后,先是由办理POS机的国内银行先行垫付刷卡的金额,之后再通过国际信用卡清算组织,向国外的发卡银行要求清算支付,这个环节有时间差。而境外持卡人在发现消费异常后,可立即向发卡的境外银行申诉,发卡银行便会停止支付款项。
不需输密码、银行结算存在时间差,成为复制境外信用卡在我国屡屡行骗得手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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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刑法修正案(五)》新增的罪名,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
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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