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关于“营改增前后个人所得税差异对照”的帖子在微信圈时有转载,据说来源是某市地税的官方微信公众号,笔者对其中第三题“保险营销员及证券经纪人的佣金收入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的例题计算有不同看法。
原题及计算
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营改增前
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扣除展业成本,再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余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展业成本的比例为每次收入额的40%。
2.营改增后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其展业成本的计算基数是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
举例说明
王某是一名证券公司的经纪人,2016年7月取得佣金收入3.5万元,计算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营改增前
佣金收入中展业成本为35000×40%=14000元
应纳营业税及附加35000×5.6%=196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35000-14000-1960)×(1-20%)×20%=3046.4元
营改增后
将佣金收入换算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35000/(1+3%)=33981
佣金收入中展业成本为33981×40%=13592.4元
应纳增值税及附加33981×3.36%=1141.8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33981-13592.4-1141.8)×(1-20%)×20%=3079.5元
笔者的计算
该题“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中,先已计算出应纳增值税及附加为1141.80元,即:将佣金收入35000元换算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销售额)为“35000/(1+3%)=33981元”,计算出应缴增值税为1019.43元,城建税71.36元,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50.97元(增值税及附加合计数与原题有0.04元的差异,可能是计算取数的原因所致,姑且忽略)。
应纳个人所得税应为:(33981-13592.4-71.36-50.97)×(1-20%)×20%=3242.60元;
而不应是原题计算的(33981-13592.4-1141.8)×(1-20%)×20%=3079.5元。
差异原因:
原题计算错误的原因就是,将缴纳的增值税1019.43元作为税金及附加予以减除。
因为,营改增后计算应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时,先已将价税合计的收入35000元换算成了不含税的33981元,接下来按不含税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减除税金及附加时,不应再减除缴纳的增值税了,只能减除缴纳的城建税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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