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营改增适用政策的不同意见解答

问:减免物管费是否需要纳税?预交1年物管费送一桶菜籽油,怎么纳税?

SC国税答复:减免物管费,应视同销售,仍需缴税。预交物管费送油,属于视同销售,且属于混合销售,适用于物管费的税率。但若是单独销售油,则属于兼营。

对此答复,笔者认为:

——减免物管费。包含两个意思,一是减,二是免。

如果是减,也就是降低,如原定一年收取2400元物管费,现在打个折减少一点,实际收取1800元,发票开具的物管服务费也是1800元。那么这种方式与销售商品的价格折让有何区别?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服务,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不应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吗?

至于免收物管费,如果是在签订物管协议后,已经开始实施对业主的物业进行管理,再免收的物管费,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对于物业公司“向业主无偿提供物管服务”,不属于“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应当视同销售,以同类物管收费标准为计税依据征收增值税。

——预交物管费送食用油。这种行为,与宾馆酒店为住宿的客人无偿赠送的饮料和早餐,应当是一样的性质,不能按兼营和视同销售征税吧。

宾馆酒店为住宿的客人无偿赠送的饮料和早餐不单独征税,物业管理公司对于一次性预交一定时间的物管费的主业,送一桶食用油(或其他物品),实际也是一种价格折让性质的有偿赠送,也是一种营销模式,业主也已统一支付对价(物管费),不应列为视同销售范围,不需另外组价征收,按物业管理公司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1:物业管理公司提供公共区域的维修和为住户提供维修,按什么项目征税?

GZ国税答复:对公共区域的维修属于物业管理服务,为住户提供维修属于修理修配服务。

问2: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同时也向业主提供其他服务,如向业主提供车位租赁、日常生活物品销售、入户维修服务等业务,是否可认定为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征税。

XM国税:上述行为属于兼营行为,不属于混合销售,企业应分别核算销售应税服务、货物、劳务的销售额。提供车位租赁,按照出租不动产征税;销售生活用品按照销售货物征税;提供维修服务的,按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税。

对此答复,笔者认为:

——为住户提供维修属于修理修配服务;提供维修服务的,按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税。

修理修配,是指对有形动产(货物)而言。《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原增值税的“销售劳务”,应按17%征收增值税。

修缮,是对不动产的修复而言。财税〔2016〕36号文件中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明确规定: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属于营改增的“建筑业服务”税目下的子税目,适用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如电梯,在销售时,是属于货物,但是当电梯按照在不动产一起后,就是构成不动产实体的设备,纳税人提供电梯保养服务属于建筑服务中的修缮服务。

而从前述答复的措辞,我们也可看到,“对公共区域的维修属于物业管理服务,为住户提供维修属于修理修配服务”,很明显,维修的标的物是固定的设施之类的。那么,简单的说“为住户提供维修属于修理修配服务(征税)”;“提供维修服务的,按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税”是否妥当呢?

当然,如果是业主家里的冰箱、彩电等坏了,请物业维修冰箱、彩电,那按修理修配征税没错,但是,全国有几家物业公司兼营修理彩电、冰箱的呢?

那么,小区业主家里的水龙头、水管、整体厨具、卫生间设施、灯具线路、镶嵌式橱柜等设施(管线)以及墙壁、屋顶渗水等需要维修时,请物业管理公司去维修,这应当和对电梯的维修是一样的性质吧,也应当按修缮适用11%的税率征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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