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为增强生育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保障生育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及《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按照全市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生育待遇支付标准、统一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的要求实行市级统筹,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明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一、统筹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民办非营利组织参加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参加省行业生育保险统筹除外。
二、缴费标准
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职工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三明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职工月缴费基数超过三明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征缴。
三、生育待遇
职工参加生育保险连续满一年以上的(含一年),方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女职工生育符合《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正常足月分娩的,生育津贴按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女职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生育津贴按135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标准以本人生育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
(二)女职工生育的产前检查费一次性按包干费用200元发给;女职工分娩时,其接生费、手术费和药费经审核符合规定报销范围的予以实报实销,但按等级医院设定最高限额标准,顺产者:一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1300元、三级医院1800元;难产者:一级医院2500元、二级医院3000元、三级医院3500元。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医疗费在相应最高限额标准基础上,每多生育一子女,增加600元。女职工分娩是否属于难产,以分娩所在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
(三)女职工符合《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持有准生证的、第一次怀孕后自然流产或引产的,其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一次性按包干费用发给,其包干费用标准为:自然流产600元、引产1200元。
(四)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其标准按生育津贴50%发给。
四、基金管理
(一)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核定收支、风险共担”的原则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
(二)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每年由市政府向各县(市、区)下达生育保险基金年度征收和支出计划。征收目标任务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生育保险基金征收和支出计划由市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根据各县(市、区)参保人数、职工工资水平、生育保险支付情况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当年生育保险基金征收任务未完成的县(市、区),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负责补足。各县(市、区)年度基金收支结余部分,50%上解市财政生育保险基金专户,50%留作各县(市、区)历年结余基金。县(市、区)年度基金收不抵支的,由县(市、区)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提出拨补申请,经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核准,首先从留存当地的历年生育保险基金结余中支付;仍不足支付的,由市里再统一拨付。
(四)各县(市、区)历年结余的生育保险基金是市级生育保险统筹基金的组成部分,实行市级统筹后历年基金结余暂留在县(市、区)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需要动用历年生育保险基金结余的,需经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批准。
(五)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六)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上解制度。市、县(市、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市、县(市、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月底前将当月征收的生育保险基金上缴市、县(市、区)财政生育保险基金专户,县(市、区)财政于每月月底前上解市财政生育保险基金专户。各县(市、区)社保中心于每月5日前向市社保中心上报当月支出计划及上月支出情况,市社保中心根据县(市、区)上报情况统一向市财政申请当月生育保险费用款计划,由市财政于每月15日前向县(市、区)财政下拨生育保险费。市、县(市、区)财政于每月20日前拨入市、县(市、区)社保中心生育保险支出户。
(七)市财政与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对县(市、区)生育保险基金收支进行结算,对于违规或不合理的支出,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三明市生育保险经办管理
五、经办管理
生育保险业务经办实行市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辖区内的生育保险业务。
六、机构管理和监督
(一)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体制、经费渠道暂保持不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生育保险工作任务,增加人员编制,确保生育保险业务经办工作的高效、顺畅运转。
(二)生育保险业务工作由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对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检查稽核,对年度业务工作进行考核,由市财政拨出一定经费根据考核情况给予经费补助。具体经费补助办法由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
(三)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基金管理规定,不得降低收费标准或变相降低收费,不得减免收费,确保应收尽收。要严格控制支出,不得擅立名目增加支出,确保年度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平衡。
(四)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督。
(五)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监督检查及处罚办法等,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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