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王某胜分别于2011年、2013年使用本人身份证在中国农业银行珙县支行申请办理了两张信用卡,透支消费用于偿还民间借款等。
透支时间逾3个月后,发卡银行多次催收,王某胜仍不归还,并更换了手机号码,导致发卡银行无法联系。截止2014年8月4日案发时,共透支本息90394.11元。王某胜于2014年10月1日偿还本息322.89元,其归案后退还赃款8000元。
判决:被告人王某胜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并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胜未退赃款82071.22元,返还被害单位中国农业银行珙县支行。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本息共计90071.22元,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该犯罪事实有农行金穗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表、开卡信息、王某胜身份证、两张卡的交易流水、催收记录、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扣押清单以及被告人陈述、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证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四)项及第二款,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王某胜认罪态度较好,符合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同时退还了部分赃款,符合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本案由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珙县法院提供)
附:2015年信用卡恶意透支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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