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开采以精矿为征税对象的应税产品的纳税人需填写此表。精矿类税目是指以精矿为征税对象的各种应税产品品目。此表反映计税销售额、计税销售量的计算过程,并自动导入主表。表中各栏如有发生数额,从价计征资源税纳税人均应如实填写;无发生数额的,应填写0。如不涉及换算,从价计征资源税纳税人应将其换算比和平均选矿比填写1;不涉及运杂费、外购矿购进金额扣减的,第7、8栏填写0。从量计征资源税纳税人只需填写原矿销售量、精矿销售量和计量单位、平均选矿比(不需要换算的,平均选矿比应填写1),系统将自动计算出计税销售量,本表第3到第9栏不需要填写。
2.“税目”:填写规定的应税产品名称。多个税目的,可增加行次。
“子目”:同一税目适用税率、换算比不同的,作为不同的子目分行填写。子目名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以金锭、原矿加工品等为征税对象的税目视同精矿类税目填写本表。金锭销售在栏次4、12填写,金原矿或金精矿销售均在栏次3、11填写(纳税人既销售自采金原矿,又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金精矿或粗金,应当分为两个子目填写)。单位金锭需要耗用的金精矿或金原矿数量在栏次13填写。
3.第3栏“原矿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当期应税原矿产品的销售额,包括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
4.第4栏“精矿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当期应税精矿产品的销售额,包括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
5.第7栏“允许扣减的运杂费”、第8栏“允许扣减的外购矿购进金额”:填写根据资源税现行规定准予扣减的运杂费用、外购矿(即外购已税产品)购进金额。允许扣减的运杂费和允许扣减的外购矿购进金额,可按当期发生额根据有关规定扣减。当期不足扣减或未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运杂费和外购矿购进金额需要进行换算的,应按规定换算后作为允许扣减的运杂费和允许扣减的外购矿购进金额。
6.第10栏“计量单位”:填写计税销售量的计量单位,如吨、立方米、千克等。
7.本表各应税产品的销售量均包括视同销售数量,但不含外购矿的购进量。应税产品的销售量按其增值税发票等票据注明的数量填写或计算填写;发票上未注明数量的,填写与应税产品销售额相应的销售量。
8.本表中的换算比、平均选矿比按当地省级财税部门确定的数值填写。在用市场法计算换算比时需用到平均选矿比。平均选矿比=加工精矿耗用的原矿数量÷精矿数量。
9.通过本表计算的计税销售额、计税销售量,即为主表相应栏次的计税销售额、计税销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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