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复利计算的滞纳金、万分之五的透支利率,曾令无数信用卡使用者饱受“摧残”。当持卡人的实际还款额(月)低于最低还款额,或者未能全额还款(月)的时候,所要付出的费用着实不少,有时甚至是惊人的。
类似的新闻屡见不鲜:某持卡人多年前逾期几十块,而后未曾留意,最后发现利息高达万元。但作为持卡人,你只能接受。
而在以后,持卡人将迎来的话语权,因可与银行协议约定。
取消滞纳金
根据央行最新发布的《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
对于引入“违约金”取代“滞纳金”的政策调整,央行有关负责人称,“滞纳金”的概念带有较强行政强制色彩,不适宜用于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
据了解,我国的信用卡滞纳金是指持卡人在信用卡到期还款日实际还款额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情况下,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要支付滞纳金。此前,其比例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
业界认为,取消滞纳金主要是考虑到公平原则和合同关系。“首先,持卡人与银行的关系是建立在平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中的。银行收取"滞纳金",作为持卡人只能选择接受,使得持卡人处于弱势地位。取消滞纳金,收取违约金,不仅体现出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还能赋予持卡人话语权。”在信用卡网分析师看来,取消滞纳金,收取违约金,是立足于公平原则和合同关系,一方面保障持卡人的知情权,一方面可提升广大持卡人用卡体验。
此外,《通知》还规定,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鉴于目前发卡机构已能够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对超过授信额度交易的自动控制,且通过对超限部分透支收取利息也能达到覆盖成本和风险的目的,因此禁止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收取超限费,以规范发卡机构服务收费。”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
上下限管理
公开信息显示,目前我国信用卡收费项目超过30项,不仅名目繁多,且存在各银行间收费项目不一、同一项目收费标准差异等乱象。在此背景下,除了引入“违约金”取代“滞纳金”,《通知》还在信用卡透支利率、免息还款期、最低还款额、服务费用、预借现金等方面,均作出新的规定。
其中,一个关键性的调整在于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目前各发卡机构信用卡风控能力和定价能力参差不齐,进行利率上限和下限指导,有利于避免个别发卡机构盲目降价打价格战,导致不公平竞争和高风险客户过度举债,从而增加信用风险,引发市场局部混乱。”央行有关负责人认为,在目前信息披露机制有待加强的情况下,设置透支利率上限有利于防止个别发卡机构不合理收取过高利息,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通知》还取消了对免息还款期及最低还款额的限制。据了解,现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信用卡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当月透支余额的10%,并统一规定持卡人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一定程度上,使得发卡机构对不同层次的客户缺乏差异服务的弹性和空间,而在未来,持卡人透支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通知》秉持"让市场的回归市场"原则,即将几项与持卡人最密切相关的费率改为发卡机构自主确定,对于依赖市场而活的商业银行来说,或许是利好消息。”信用卡网信用卡专家表示。
而对于发卡机构信息披露的义务,《通知》也再度做出强调,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持卡人的知情权。“未来,银行想要默默"加价"或者"暗度陈仓",将要首先考虑持卡人是否接受。”前述专家称。
息差收窄
按照央行的表态,总体而言,推进信用卡利率市场化、放开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等方面限制、规范预借现金业务等相关政策,将进一步促进发卡机构建立多样化、差异化和个性化的信用卡产品与服务体系,为持卡人带来更多选择。
不难看出,信用卡产业已处在从“跑马圈地”向“精耕细作”的转型升级过程中。但在业内看来,对于银行而言,一系列新规在短期之内或将对业务收入产生负面影响,例如息差的收窄。中银国际的统计显示,截至2015年年末,信用卡贷款占上市银行贷款总额近5%。“如果信用卡贷款(非分期)和分期贷款利率分别下调30%和15%,同时循环贷款占比25%(其他条件维持不变),那么上市银行2016年净息差和净利润将降低5个基点和4%。”中银国际分析师袁琳表示,为了估算这对银行净利息收入的影响,还需要考虑降息对刺激信用卡消费和透支需求的作用,基于敏感性分析,预计对净息差的影响将在2个基本点左右。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