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公司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既用于按简易办法征收的建筑业老项目,也用用一般计税的新项目,那么此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因此,建筑企业混用的固定资产可以全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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