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有哪些?
纳税人发生的以下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的;
3、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4、提供旅游服务,选择差额扣除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部分;
5、金融商品转让;
6、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老合同,选择扣除本金部分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时,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普通的发票;
7、劳务派遣服务政策,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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