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公务员恶意透支信用卡 获刑4年并处罚金3万

广西百色市某国税局公务员李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本息,经银行催收后仍不还款。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责令李某退赔给银行其恶意透支的98539.18元。

2006年6月22日,李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百色分行办理了一张牡丹信用贷记卡。该卡自2014年1月6日至2015年3月5日止,已被李某透支本金98539.18元,透支本息121 093.24元。按合同,李某必须在发生透支后60日内还清,银行先后以电话、手机短息、上门催收等方式向李某催收还款,期间银行工作人员于2014年11月、2014年12月、2015年1月三次找到李某用催告函书面向其催收,李某也在催告函上签字并答应尽快还清透支款,但迟迟未见还款。

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15年4月14日到李某的工作单位书面传唤其到案接受讯问,同年5月8日对其执行逮捕。

李某供述,其在中国工商银行办理这张信用卡后,就一直陆续使用这张信用卡刷卡消费购物,之前是有按照办卡时约定的条款还钱给银行的。这张卡都是其本人在使用、透支,主要用于个人消费和投资生意。但从2014年1月6日开始,由于透支数额太大,就没有按照办卡时约定的条款还钱给银行。

右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且李某是在其犯罪事实被公安机关发觉、掌握,经公安民警到其工作单位书面传唤到案后才交代自己的罪行,并非其自愿、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自己的罪行,该行为不构成自首。鉴于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该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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