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信用卡因具有方便、快捷的特点而日益成为现代生活的必备品,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随着信用卡的普及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相关职能单位对信用卡在监管、防范上的滞后性也日益突显。信用卡诈骗的案件不断增多,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给国家财产造成极大损失。
主要犯罪手段:
1、办卡的目的即为恶意透支:持卡人申请信用卡时弄虚作假,利用伪造身份证、私刻公章、伪造单位证明等方式,骗取发卡行的信任,从而领取信用卡并进行恶意透支。
2、多头办卡、多家消费进行透支:持卡人办理多家银行的信用卡,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以新透支来偿还旧透支;另外,持卡人短时间内持信用卡在多家特约商户、网点频繁消费、取现等,每次金额都在银行规定的授权限额内,经过积累,形成恶意透支,最终都出现多重债务无力偿还的情况。
3、利用银行管理制度漏洞恶意透支。持卡人对同一笔交易采取分单压印、差额付现或者直接是假消费等伎俩,套取银行的资金,有的持卡人在信用卡没有丢失的前提下办理假挂失后,再到发卡行的特约商户、网点疯狂消费或提现。从而逃避银行监管形成的信用卡透支。
4、故意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追缴:持卡人明知未及时偿还全部透支款项和利息或明知自己已透支,为逃避发卡银行催讨故意改变联系方式而不通知发卡银行,有的甚至逃匿来逃避追讨。
原因剖析
1、信用卡本身存在潜在风险。一方面我国信用卡大多数只要在规定限额内,即使信用卡帐户备付金余额不足或为负数的情况下,仍可以在特约单位和ATM柜员机消费和取现。另一方面,银行对持卡人的刷卡消费缺乏及时监控。有恶意透支倾向的持卡人会以最快的速度、最便捷的方式从信用卡中进行透支。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对恶意透支跟踪不力,处理不及时,极易产生潜在风险,从而造成损失。
2、银行对信用卡发卡监管不到位:一方面,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信用认证体系,银行缺乏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加之个人收入的不透明和个人征税机制的不完善,银行难以对借款人的财产、个人收入的完整性、稳定性和还款意愿等资信状况做出正确判断,银行采用当面对证或上门察看等原始征询方式已经不能保证信用信息的时效性和可靠性。另一方面,现在银行将信用卡发卡量分配给员工个人,并直接与员工待遇挂钩。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完成任务,员工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办卡门槛,从而使信用卡的真实性和安全性大打折扣。
3、持卡人的法律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淡薄。由于信用卡恶意透支同其他诈骗类犯罪相比其性质表现得不是特别明显,人们往往将其同民事借贷混淆,对恶意透支是一种犯罪行为认识不足,对恶意透支的后果也缺乏认识,他们有的认为欠银行的钱不是犯罪,有的想我不让你找着我,你拿我没辙,因此使用信用卡透支后赖帐的现象很多,进而就有不少人动起恶意透支的脑筋来。另外,大多信用卡用户的安全防范意识淡薄,对自己的信用卡和身份证件保管不当,时常发生信用卡丢失和泄密现象。
防范措施
1、完善银行信用卡发放管理和控制体系。首先,发卡银行应认真审核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仔细调查申请人的信用资质,切实提高发卡质量,从源头上控制发卡对象的整体素质,防范恶意透支的发生。其次,要加大科技开发力度,利用科技手段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控与预警机制。加强对信用卡消费的全天候监控,时时注意其变化,对各种异常交易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同时严格控制信用额度管理,保证信用卡透支风险可控。再次,银行要健全催收止付制度。对于透支后仍不断使用信用卡、透支超过一定限额或透支时间较长的持卡人,有必要采取相应措施,比如发卡机构可以停止该卡使用、将其列入恶意透支名单等等,当出现风险事项时,便于及早防范。
2、完善立法、建立警银协作联动机制。相关部门应当完善立法,统一认识,在立法上填补对透支金额不足的持卡人的法律责任的追究的空缺。另外,发卡行有必要与公安机关建立健全定期联络、定期通报、交换恶意透支名单机制,通过共同协作来联手打击恶意透支行为。
3、构筑持卡人征信平台,完善银行个人信用体系。银行应将有不良信用纪录的持卡人名单入库,杜绝恶意透支持卡人在一家银行恶意透支后又在另一家银行申请信用卡并恶意透支的现象,从而积极遏制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违法犯罪行为。另外建议将个人信用体系渗透到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其他方面,这样才能足够引起持卡人的重视,诚信办卡,理性消费,按期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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