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寂已久的信用卡滞纳金争议再掀波澜。
引发争议的导火索是2015年11月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被告沙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作出的判决。
2月27日,法治周末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找到了这份备受法律界与金融界关注的编号为“高新民初字第6730号”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当事人沙某某因欠款被告上法庭,银行要求他除付清欠款外,还要支付高额的利息和滞纳金。但最终,法官通过引用宪法论证,否决了银行对滞纳金的主张。
该案也因此被称为”信用卡滞纳金被否决第一案”,同时引发了公众对信用卡滞纳金的再次质疑。
“由于银行长期处于强势地位,虽然信用卡滞纳金屡遭诟病,但人们往往也无可奈何。此案首次引入宪法进行论证信用卡滞纳金的显失公平很具有典型意义。”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高利率的信用卡滞纳金
仔细翻阅这份判决书,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中行成都高新支行诉求的信用卡滞纳金存在着超高的年利率。
据了解,沙某某与中行成都高新支行签订的信用卡申请合约关于逾期不还款主要涉及两条约定,即在沙某某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付最低还款额或未能完全还款时,中行成都高新支行可以按照信用卡透支金额“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并且“除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需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
这意味着,中行成都高新支行在对本金、利息及滞纳金的计算方式上是将前期本息作为本金,该本金每个月产生5%的滞纳金并且产生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进入下一个月后上个月的滞纳金、利息计入本金,该本金再产生每个月5%的滞纳金并且产生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依此循环往复,没有时间限制亦没有违约滞纳金的上限。
以中行成都高新支行对利息的计算方式对1000元逾期未还的款项进行计算,第一个月应还款项为1065元;第二个月以1065为基数,应偿还款项1134.23元;……以此类推,至第十二个月应还款项1595.44元。此时,最初的本金产生的利息与滞纳金已达595.44元,年利率高达59%。
法治周末记者同时发现,如果在这个过程中排除次月滞纳金、利息计入本金,单是滞纳金每年就达到年利率60%。
信用卡专家董峥向法治周末记者透露,这样的高利率相对于最高法规定的民间借贷不得超过24%的红线已经高出很多。
“信用卡滞纳金的法律属性是有争议的。但是如果将信用卡消费理解为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借贷行为,那么信用卡滞纳金的年利率远远高出民间借贷的24%,这是很不合理的。这么高的年利率也不排除银行会借此进行牟利。”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至此,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这种利率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值得探讨”。最终,法官引述宪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否决了银行对滞纳金的主张。
信用卡滞纳金被指显失公平
事实上,沙某某的遭遇并非个案。
法治周末记者通过百度检索发现,近年来,因逾期不还钱或忘记还钱造成产生高额滞纳金而被银行起诉的报道不在少数。
公开资料显示,2012年,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曾发布一份名为《个人消费贷款审判白皮书》的报告,其中指出:“案件年均增长率超过100%,拒绝偿还透支金额的持卡人,多数是不满还款金额超过了消费金额,而超出金额中大部分是按日计算的滞纳金。”
那么,银行收取滞纳金的法律依据何在?
法治周末记者查询发现,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颁布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其中第22条规定:“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这也成为信用卡滞纳金合法存在的基础。
然而,在赵占领看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实际上法律效力很低。“如果将透支信用卡看作是一种借贷行为,那么该规章其实是与合同法包括一些司法解释中的关于借贷方面的规定存在冲突的。”
“虽然滞纳金条款也写进了发卡行的发卡条约,作为合同条款,但是,因为这是银行单方起草的,实际上消费者不可能就此与银行讨价还价,所以,既然内容不公平而且显失公平,应该属于通常老百姓所说的霸王条款,也就是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刘俊海说。
与此同时,在董峥看来,信用卡滞纳金之所以长期饱受非议,原因则在于滞纳金的收取没有设上限。
“滞纳金的本意是为了对违约不守信持卡人的一种经济惩罚,但这种惩罚应该是有限度的。银行计算滞纳金时往往以月为周期,进行无限制的时间累积计算,惩罚没有上限,这造成滞纳金甚至有时会超过持卡人所欠的本金甚至很多倍。那这种情况就已经失去了滞纳金初始的目的,反而变成了银行牟利的工具。”董峥说。
专家呼吁行业立法
然而,当公众对中行成都高新支行诉沙某某的判决拍手称快时,法律界人士则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成都市高新区法院只是否决了一起高额滞纳金案子,还没有从根本上杜绝或改变显失公平的高额信用卡滞纳金现状。
“中国是一个实行成文法的国家,此次滞纳金的法院判决只是个例,很难在其他判决案例中适用和推广。”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邱宝昌说。
“中国的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而非英美法系,其两种法系区别之一在于判例是否可以作为判决参考。保留或取消滞纳金,不能取决于本案法官判决的结果,如果它无法通过法律层面上进行规范,那么该案只能说是法官的一种‘施舍’。”董峥亦坦言。
那么,该如何彻底地解决信用卡滞纳金显失公平的问题呢?
“银行业长期存在的滞纳金收费价格过高的问题,还需要相关部门去制定相应的修正条款或者可以通过公益诉讼的救济方式彻底推翻相关规定的合法性。”邱宝昌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董峥坦言,从市场现状中,伴随着信用卡产业化的发展速度过快确实暴露出信用卡业务的法律规范在制定上处于严重滞后的状态。
“特别是在信用卡各种风险问题不断花样翻新的情况下,中国信用卡产业相配套的法律却是一片空白。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关于信用卡的专门法律。”董峥说。
公开资料显示,在1993年、1996年、1999年和2011年曾出台了四版银行卡管理办法,最新版的是2011年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尽管经过几次修订颁布,内容也越来越细化,但它只是属于部门规章制度,法律层级逊于国家法律。
“通过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提升信用卡领域法制水平,是下一步需要加强的工作。”刘俊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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