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温州,卡在身上,结果深夜接到短信,说在三亚取款,最后储户把开户银行告上法庭。1月26日,温州瓯海区法院调解了这起案件,银行先赔付70%。
2014年12月3日23时55分至12月4日凌晨0时02分,温州市民温某在温州市瓯海区家中接连收到短信通知,显示其某银行卡共分12次在外地银联ATM取款机上被取现,共计34400元。
温某十分纳闷,自己近期未离开过温州,而当时银行卡也一直在身边,并未遗失,也从未出借给他人使用。温某判断可能是银行卡被盗刷了,于是迅速在12月4日8时50分许,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证实该卡内存款在海南三亚某ATM取款机被提取。
温某说,自己被盗取存款的银行卡是2011年在温州某农村商业银行办理的一张借记卡。存款被盗后,自己多次找该银行要求协商赔偿事宜,但未得到银行积极回应。
2015年1月5日,温某把该银行告上了温州市瓯海区法院,要求立即返还存款34400及利息。1月26日,温某与银行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基于双方意愿,法院组织了调解。
在调解中,双方对责任承担问题,颇有争议。温某认为是银行没有尽到保护储户存款安全义务,导致其经济损失,应赔偿全部损失。
银行对温某诉称的事实没有异议,也认为银行应履行保护储户存款安全义务,对于储户存款被盗事故愿意承担主要责任。但同时认为目前公安机关还在侦查,且温某作为储户没有妥善保护好自己银行卡密码,导致密码被窃取,对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了协议:先由银行赔付温某34400元存款损失的70%即24080元;如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并追回相应款项,优先补偿温某剩余的30%损失,剩余款项归银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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