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颜熙现年26岁,曾在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某支行任大堂经理。2014年5月至7月间,史颜熙利用工作便利,窃取金某等3名客户的民生银行卡的信息,后指使“90后”女子高某、男子张某,使用伪造的上述银行卡通过ATM机取现,共计24万余元。2014年8月到10月,民警先后将高某、史颜熙、张某抓获。史颜熙的家属代其退赔1.55万元,
张某的家属代其退赔10.3万余元。
史颜熙到案后不认罪,他供称自己是民生银行大堂经理,2013年五一前后,他与女子高某认识,高某说要做小额贷款,让他提供客户资料,答应做成给3%的提成。他于是向高某提供了多个客户的信息。他在受审时,对指控其窃取银行客户信息没有异议,辩称没有参与伪造银行卡及盗刷银行卡。
高某和张某均是河北某学院的大学生,受审时均认罪。他们供述称,是史颜熙让他们帮忙从ATM机上取款,答应给好处费,史还说取款的卡里存的是政府官员贪污受贿的钱。史颜熙给他们银行卡,让他们到ATM机上取钱。有时在北京取,有时是史颜熙出路费,让他们到外地取。
被抓前,他们三人乘高铁前往南京,史颜熙在夜间选了周围人少、容易取钱的ATM机,让高某取钱。史颜熙给高某假发、口罩、帽子、装钱的黑包等,高某还戴了墨镜。高某称,史颜熙给他们两人约1万元好处。
西城法院认为,史颜熙伙同高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银行卡且数额巨大的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鉴于高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从轻处罚。史颜熙、张某能退赔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处史颜熙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高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7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6万元。
史颜熙等3人均不服,提出上诉。史颜熙称,他仅将掌握的客户信息透露给高某,没有伙同二人取款,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高某和张某均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二中院认为,根据高某、张某的供述及涉案账户交易资料,史颜熙利用其在银行工作之机窃取客户银行卡信息后,指使高某、张某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取款,三人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判决量刑适当,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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